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878號
PCDM,97,訴,1878,2008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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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
485 、26850 號、97年度偵字第23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肆拾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㈠甲○○接續2 次 變造私文書及公文書之地點均在「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 44號11樓」;㈡甲○○就冒用讚全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讚 全旅行社,負責人乙○○)名義部分,係偽造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署押;就冒用安運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安運旅 行社,負責人江萬治)名義部分,係偽造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署押;並補充證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 白、證人丙○○於警詢時、江萬治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乙 ○○所提出之未經變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 紙」 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 書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被告 變造署押之行為,乃變造私文書、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其變 造私文書、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變造私文書、公文書之 低度行為皆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 先後多次變造私文書、公文書以行使之犯行,均係於密接之 時、地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 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 續犯,均屬單純一罪。被告所犯前開二罪,係以一行為而觸 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 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且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49枚,均係偽造之簽名及印文,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 告所變造之公文書及私文書本身,已因行使,而非屬被告所 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佐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然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此偵 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 告緩刑3 年。
四、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民國96年7 月4 日制定公 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然本案被告之犯罪日期為96年8 月20日,係在該條例第2 條所規定之96年4 月24日以後,是 本案核與減刑之要件不符,自不得減刑,併此指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 第211 條、第219 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 文 件 │ 偽 造 之 署 押 │
├──┼─────────────────┼───────────────┤
│ 1. │投標廠商名稱:安運旅行社 │①「江萬治」之簽名1 枚、 │
│ │採購案名:樹林市樹北里巡守隊、環保│②「安運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義工及熱心公益人士縣外重要發電工程│ 「江萬治」之印文1 枚 │




│ │及水資源建設參訪觀摩活動案(第一次│③「安運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招標)所附之: │ 「乙○○」之印文1 枚 │
│ │①外標封(編號1)、 │④「安運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②投標廠商聲明書、 │ 「乙○○」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 │③代用印章授權書、 │⑤「安運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④外標封、 │ 「乙○○」之簽名1 枚及印文2 │
│ │⑤臺北縣樹林市公所勞務採購合約書 │ 枚 │
├──┼─────────────────┼───────────────┤
│ 2. │投標廠商名稱:讚全旅行社 │①「乙○○」之簽名2 枚、 │
│ │採購案名:樹林市樹北里巡守隊、環保│②「讚全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義工及熱心公益人士縣外重要發電工程│ 「乙○○」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 │及水資源建設參訪觀摩活動案(第一次│③「讚全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招標)所附之: │ 「乙○○」之印文1 枚 │
│ │①外標封(編號2)、 │④「讚全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②投標廠商聲明書、 │ 「乙○○」之簽名2 枚及印文1 │
│ │③代用印章授權書、 │ 枚 │
│ │④外標封、 │⑤「讚全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⑤臺北縣樹林市公所勞務採購合約書 │ 「乙○○」之簽名1 枚及印文2 │
│ │ │ 枚 │
├──┼─────────────────┼───────────────┤
│ 3. │投標廠商名稱:安運旅行社 │①「江萬治」之簽名1 枚、 │
│ │採購案名:樹林市樹人里里民參觀縣政│②「安運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建設活動案(第一次招標)所附之: │ 「江萬治」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 │①外標封(編號1)、 │③「安運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②投標廠商聲明書、 │ 「江萬治」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 │③外標封、 │④「讚全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④臺北縣樹林市公所勞務採購合約書 │ 「乙○○」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
│ 4. │投標廠商名稱:讚全旅行社 │①「乙○○」之簽名2 枚、 │
│ │採購案名:樹林市樹人里里民參觀縣政│②「讚全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建設活動案(第一次招標)所附之: │ 「乙○○」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 │①外標封(編號3)、 │③「讚全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②投標廠商聲明書、 │ 「乙○○」之印文1 枚 │
│ │③代用印章授權書、 │④「讚全旅行社」之印文1 枚、 │
│ │④外標封、 │ 「乙○○」之簽名2 枚及印文1 │
│ │⑤臺北縣樹林市公所勞務採購合約書 │ 枚 │
│ │ │⑤「乙○○」之簽名1 枚 │
└──┴─────────────────┴───────────────┘
附件(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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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讚全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