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2447號
PCDM,97,聲,2447,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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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宏偉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
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因鑑驗使用半顆零點壹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6 61號被告魏宏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 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2 顆(因鑑驗使用半顆 0.16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 禁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聲 請書誤載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爰 予更正)附卷可稽,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 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MDMA(俗稱「搖頭丸」),業 經行政院公告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 例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規定,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 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綠色藥丸2 顆經鑑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 毒品MDMA成分,因鑑驗使用半顆0.162 公克,有臺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8 月11日出具之CH/2007/71908 號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毒偵 字第7661號偵查卷第207 頁可稽,是該等扣案物均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MDMA, 乃屬違禁物甚明;又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亦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766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人就該等扣案MDMA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 要無不合。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 明 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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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