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2399號
PCDM,97,聲,2399,2008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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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冒名李德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於民國97年4 月初搬 回居住地「基隆市○○區○○路423 巷54號2 樓」,因未曾 接獲開庭通知而遭通緝,並非故意逃亡,爰依法聲請准予具 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冒用李德文之 名應訊,顯有逃避追緝之意,且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嗣經本 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 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 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4 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經查,聲請人上開犯行業 經其自白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李政勳證述情節相符,並據告 訴人宮敬家、證人林正道指證歷歷,且有美工刀等兇器扣案 可資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經本院通緝後始 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 必要,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至被告前揭聲請停止羈押理由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 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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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