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4085號
TPEV,91,北簡,14085,20021008,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О八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雅分行
  法定代理人 邱詔三
  訴訟代理人 蕭旭峰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О八五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
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五日邀同被告甲○○為附卡持有人與原 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 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 另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至帳款結清為止,暨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三百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六百元。詎被告自九十年六月 底止,共消費記帳十七萬八千零九十三元迄未清償,又被告甲○○依約為附卡持 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 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富喆                   法   官 徐麗瑩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張富喆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雅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