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3481號
PCDM,96,訴,3481,200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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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南雪貞 律師
被   告 丁○○
      甲○○
      庚○○
      己○○
      戊○○
      乙○○
上列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宗正 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丁○○甲○○庚○○己○○戊○○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89年8 月1 日至93年4 月 29日間,擔任國立空中大學(下稱空大)校長;被告丁○○ 原係空大秘書處長,於89年8 月1 日退休;被告乙○○自被 告丁○○退休日起至90年5 月止,擔任秘書處代理處長,嗣 於90年5 月至93年11月間,接任空大出版中心主任;被告己 ○○於88年2 月至90年9 月間,擔任空大秘書處事務組代主 任,自90年9 月起,調任空大媒體處秘書;被告戊○○於87 年10月至89年4 月間,擔任空大秘書處事務組組員,於89年 4 月至90年3 月間,升任空大秘書處營繕組技正兼辦事務組 業務;被告甲○○係秘書處事務組組員,於90年9 月調任出 版中心編輯組組長。其等均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空大教 科書定製招標、審標、決標等事項,乃依法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高天鵬係文芳印刷事務有 限公司(下稱文芳公司)、兄弟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兄 弟公司)及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教公司)實 際負責人;阮智勝係該三公司負責教科書採購標案之業務經 理。被告丙○○丁○○乙○○甲○○庚○○、己○ ○、戊○○等人基於圖利他人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91年2 月6 日採購法修正前第2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需符合該條第1 項各款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即教育部 核准後,始得採限制性招標,且依同法第14條規定:「機關 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 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其等竟違反上開規定,未報經上級機關教育部核准,逕 以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而未採公開招標,將 88學年及89學年教科書採購案分割為數個子標案進行分批辦 理,逕自以比價或議價方式發包。又其等亦明知兄弟、文芳 及聯教三公司雖名稱不同,但互為關係企業,且該三公司之 教科書均在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110 號文芳公司印刷廠 共同印製,文芳及兄弟二公司負責人且互為股東,有親屬關 係,發票章公司地址(臺北市○○○路○ 段327 號3 樓及 329 號7 樓)及電話門號00000000號均相同,足證兄弟、文 芳及聯教三公司同時競標,有違空大辦理教科書印製標案投 標須知中,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之規定,致文芳、兄弟 及聯教等關係企業承攬大部分標案;嗣經監察院糾正,空大 始於辦理90學年及91學年採購案時,改採一年度一次公開招 標(但分為16開本及25開本投標),並將底價提高至超出預 算數,使文芳公司得標。另於辦理92年度採購案時,將未編 列預算之93年度,併入92學年度中一次發包,亦以將底價提 高至超出預算數之手法,使文芳公司接續得標承製,總計圖 利文芳、兄弟、聯教、春曦、捷運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捷運 公司)、匯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鈞公司)等公司新 臺幣(下同)8369萬7160元(詳如附件一之空大教科書採購 一覽表)。其事實如下:
 ㈠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 空大秘書處即被告丁○○乙○○己○○戊○○等人, 在未經報請上級機關教育部核准下,逕自將88學年上學期新 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標案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進行議價或比 價方式辦理,且其等亦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 項規定,未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 其分析後,逕由被告己○○擬定底價105 萬元,被告丁○○ 即逕自核准,並主持開標。其等將本案分為甲、乙二案,於 88年4 月22日開標,甲、乙二案投標價均因低於底價百分之 80以下而暫緩決標,並要求於3 日內補送成本單價分析資料 。嗣於同年4 月27日,文芳公司及兄弟公司補送資料後由被 告己○○宣布甲案由兄弟公司以43萬7692元得標;乙案由文 芳公司以71萬3318元得標承製。
㈡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書委印採購案: 空大秘書處即被告丁○○己○○戊○○等人,亦以前開 手法,將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書委印採購案, 於88年7 月9 日分割為11個標案,由被告丁○○主持開標,



進行比價。又上開11個招標案投標須知規定限參加廠商以承 製1 標為限,被告丁○○等人卻任令春曦彩色製版印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春曦公司)承製4 標、匯鈞公司承製3 標, 圖利春曦公司35萬4945元、匯鈞公司19萬587 元;另空大審 標人員即被告戊○○己○○辦理第10標招標時,明知參標 廠商捷運公司營業項目並無與印製或排版有關之業務,應無 參標資格,卻仍放行使其參標並得標,承製2 科,圖利該公 司52萬1787元,合計圖利54萬5532元。 ㈢88學年上學期套裝課程教科書委印採購案: 空大秘書處即被告丁○○己○○,及不知情柯淑珍等人, 於88年8 月20日開標,亦分為5 個標案同時進行分批開標、 決標,依投標須知規定,參加廠商以承製1 標為限,且被告 潘鴻棋等人卻任令匯鈞公司承製2 標、文芳、兄弟公司承製 1 標,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課程,由文芳公司以40萬元得標 ;資訊資源管理課程,由匯鈞公司以20萬8800元得標;人機 介面設計課程,由匯鈞公司以36萬4000元得標;程式語言課 程,由兄弟公司以70萬元得標;資訊科學導論課程,由捷運 公司以63萬8000元得標;電腦網路課程,由建華公司以51萬 9315元得標。圖利匯鈞公司7 萬2800元,兄弟公司14萬元。 其等又明知參標廠商捷運公司營業項目並無與印製或排版有 關之業務,應無參標資格,卻仍放行讓其參標並得標,承製 一科,圖利捷運公司63萬8000元,合計圖利85萬800 元。 ㈣88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50本印製採購案: 由空大秘書處處長即被告丁○○主持,於88年10月28日開標 ,亦分為6 個標案同時進行分批開標、決標,依投標須知規 定,參加廠商以承製1 標為限,被告丁○○己○○、戊○ ○等三人明知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雖名稱不同,但互為 關係企業,且該三公司之教科書均在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110 號文芳公司印刷廠共同印製,文芳及兄弟二公司負責 人且互為股東,有親屬關係,發票章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 段327 號3 樓及329 號7 樓)及電話00000000號均相 同,且被告丁○○於88年4 月22日開標紀錄上載,「兄弟及 文芳係關係企業」,而印妥之教科書均由阮智勝負責送貨到 校,驗收並請款,足證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同時競標, 顯係為取得競標優勢,涉有圍標之嫌,顯有不予開標、決標 之事由。被告丁○○己○○戊○○等人卻未予廢標,而 由兄弟公司以196 萬4522元、文芳公司以155 萬9192元各得 1 標,涉嫌圖利廠商56萬7668元。
㈤89學年暑期日語入門等21科教科書印製部分: 由空大秘書處處長即被告丁○○主持,於89年3 月6 日開標



,分為A 、B 、C 三個標案招標,分由科藝彩色製版印刷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公司)、文芳公司、兄弟公司各取得 1 標案,前開三標案於底價訂定時雖經校長陳義揚核定,惟 未檢附底價訂定之計算式。另A 標案第二次開標時所訂之底 價,僅事務組主任即被告己○○簽名,未經主管核批,即逕 自開標,程序顯未完成。本標案兄弟、文芳二公司分別以 113 萬4948元、108 萬5986元承製1 標,與投標須知以承製 1 標為限規定不符,(C 標案)圖利文芳公司22萬6989元。 ㈥89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部分:
空大事務組以便於掌控出書時程,將本印製採購案分割為A 、B 、C 、D 、E 及F 六個標案招標,由空大秘書處處長即 被告丁○○主持,於89年4 月18日同時開標,其中B 標案及 F 標案均超出底價,但F 標案經過減價後由春曦公司以230 萬元得標。惟B 標案卻未經減價程序逕予廢標,而於同年5 月2 日另行開標,由匯鈞公司以258 萬2200元得標(底價 285 萬元)。
㈦89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部分:
由校長即被告丙○○主持,於89年9 月21日開標,亦分為6 個標案,D 、E 二標超出底價,但由春曦彩色製版印刷有限 公司(下稱春曦公司)及文芳二家公司分別以優減及三次減 價而得標,但A 、B 、C 及F 等4 個標案於同日開標時亦均 超出底價卻未經減價程序而逕予廢標,而未如D 、E 等二標 先給予廠商減價機會,不符公平原則,亦與空大所訂定之投 標須知規定不符。前述四個標案於同年10月17日另行開標, 由被告乙○○代為主持,A 標由庚霖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庚 霖公司)以207 萬6980元、B 標由鼎教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鼎教公司)以154 萬400 元、C 標由文芳公司以215 萬 元、F 標由兄弟公司以189 萬5002元等分別得標,惟以限制 承製1 標之規定,則文芳公司承製2 標,空大相關人員以變 相廢標方式,使文芳公司於重行開標時再行承製,圖利文芳 公司高天鵬37萬9000元。
㈧90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
空大以節省作業流程、便於掌控出書進度、不易發生廠商圍 標等情為由,由出版中心主任即被告乙○○組成一個研究小 組並提出不再以88、89學年招標分割數個標案方式進行,改 以「依年度預算一次公開招標」作法,認係符合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及精神,並以電腦程式計算總價方式進行招標。惟招 標卻分為暑期及上、下學期二個標案進行,其中90學年上、 下學期部分,空大事務組即被告乙○○戊○○明知依政府 採購法第53條規定、底價不得逾預算數額,且本案經校長即



被告丙○○核定,以印製規格16開本(預算數為2120萬元) 及25開本(預算數為2080萬元,標單內附預算表),卻於訂 定底價時,以程式計算後建議16開本底價為3642萬9761元及 25開本底價為2521萬8698元後,於90年4 月16日,由被告丙 ○○主持開標,文芳公司高天鵬、阮智勝、世偉打字印刷有 限公司(下稱世偉公司)辛○○、春曦公司周進典、漢大印 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大公司)陳映和及芫峻印刷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芫峻公司)公司林文卿等五家廠商投標。文芳 公司阮智勝於16開本中以減價一次即達底價99.65 %之3630 萬3865元得標;另高天鵬於25開本中以減價一次達底價 88.14 %之2222萬8559元得標(合計5852萬2424元)。上述 二投標價均超出預算金額與採購法規定不合。其中16開本開 標時,文芳公司投標總價為3767萬8641元,而另一投標廠商 世偉公司投標總價為3241萬102 元,較文芳公司為低,但空 大審標人員即被告戊○○乙○○丙○○卻以「世偉公司 錯誤係25開之單價誤寫於16開之標單」,藉故以單價之計算 結果與投標總價不合為由,將世偉公司廢標。世偉公司代表 辛○○於現場及會後均曾提出異議,但不為接受,此與投標 須知「總價決標」之規定不符,空大審標人員即被告丙○○ 等人護航文芳公司,圖利該公司(16開本實際印製費)907 萬9695元。
㈨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
本學年(含暑期、上、下學期)共161 種科目,由出版中心 組長即被告甲○○,依據90年度預算數額簽報91學年教科書 預算為4200萬元(教科書3900萬元,套裝課程300 萬元)。 經被告乙○○複核後,由校長即被告丙○○核定,仍區分為 16開本及25開本二子標案,一次公開招標,且規定廠商應於 合約生效日起派遣2 名美工編輯專長熟手員工進駐學校,直 到完稿才能撤出,使有意競標之廠商視為畏途,不敢輕易投 標。90年12月21日,被告丙○○仍以被告乙○○提供之計算 程式結果,先行核定16開本底價為4745萬元及23開本底價為 2393萬元,但均超出預算金額。90年12月24日,秘書處處長 即被告庚○○代為主持開標,其中16開本部分,計有榮昱印 製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昱公司)廖鴻敏、皇城廣告印刷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城公司)楊淑慧邱春祺及文芳 公司阮智勝等三家投標,由文芳公司以3313萬3493元得標承 製;25開本部分,僅有榮昱公司及皇城公司投標,文芳公司 未投標,被告庚○○等人自行違法認定本標案係合併招標, 雖文芳公司未投標價,仍符合三家投標規定而予以開標,結 果由榮昱公司以1938萬元得標。惟榮昱公司廖鴻敏於單價計



價表所載投標總價為2098萬4712元,競價單上卻載為1938萬 元,二者總價不符。依90學年度開標及決標模式,二者總價 不符該廠商應予廢標,但被告庚○○仍決標予榮昱公司。嗣 榮昱公司於承製暑期教科書期間,並未依合約規定派遣二名 美工編輯駐校,直到91年8 月13日結算前會辦被告甲○○時 ,被告甲○○仍於相關簽呈中,不實簽註表示榮昱公司已派 員駐校,而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嗣後榮昱 公司雖派王筱堃及黃楠森二人到校,卻僅一人各半天,未達 二人同時駐校規定,但空大卻無任何處罰,僅將暑期印製費 延遲撥付。
㈩92、93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
本標案總預算數額為4000萬元(92學年度為2000萬元,93學 年度未編列),被告甲○○明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 9 月16日91工程企傳字第1964號傳真函係同意「空大校訊」 半月刊委製案,並非同意教科書印製案,卻於91年9 月24日 ,簽文援引該函已獲該工程會將該二年度教科書採購併案辦 理,被告乙○○據此將教科書印製案二年度併案招標,亦獲 校長即被告丙○○核批。本案亦由其等區分16開本及25開本 二子標案。91年12月2 日,被告庚○○分別核定16開本底價 為2995萬元(無程式計算結果)及25開本2004萬元,91年12 月4 日,則由被告丙○○主持開標。16開本部分,文芳公司 標價2481萬3782元;文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帝 公司)標價5671萬6600元;榮昱公司標價3544萬934 元,春 曦公司則未出價,由文芳公司以低於底價得標。25開本部分 ,仍由前述四家廠商投標,文芳公司標價為2088萬7980元; 文帝公司標價為3531萬9800元,榮昱公司標價為3707萬4370 元,春曦公司亦未出價,後由文芳公司經優減以達底價99.3 %之1990萬元得標。另93學年預算於92學年公開招標時其預 算尚未經立法院審核通過,空大即被告甲○○乙○○、丙 ○○等人捨棄前所訂「依年度預算一次公開招標」之方式, 同意二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案合併辦理,期間文芳公司向富邦 商銀板橋分行申貸時,被評比財務結構欠佳,還款能力不足 ,需有空大出具之承諾函方能貸得週轉金,且文芳公司於92 及93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貨款亦遭法院強制扣押返還相關 往來廠商,即當時文芳公司財務狀況完全無法掌控,所積欠 之債款亦無固定之還款來源,終致於92年7 月21日停業。被 告乙○○庚○○丙○○等人嗣經與文芳公司與協商後, 並未與文芳公司解約,竟同意逕由高天龍另設立之友景公司 接手承印,此期間高天龍亦未依文芳公司與空大之合約規定 正常派遣各3 名美工編輯駐校。空大即被告丙○○乙○○



甲○○等人為紓解文芳公司之債務,在預算未通過情形下 ,竟配合文芳公司以合約中增加派遣美工編輯人員駐校規定 限縮廠商投標意願,且將92、93學年度併案辦理一次公開招 標,使文芳公司在不需投標下繼續承製93學年度教科書(93 學年度印製費為1774萬9474元),圖利文芳公司1774萬9474 元。因認被告丙○○丁○○乙○○甲○○庚○○己○○戊○○均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款 圖 利罪嫌,被告甲○○另涉有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認定犯 罪事實應憑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著有判例,所謂「積極證據足 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依據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 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 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 即無從為被告有罪之確信。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於85年10月23日、90年11月7 日先後修正公布; 85年10月23日修正時,其構成要件修正,將刑之可罰性限縮 在圖私人不法利益;90年11月7 日修正為「對於非主管或監 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 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除將刑之可罰性 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外,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明 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並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而所謂「 違背法令」,依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對不特定多數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該所謂 「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 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 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易言之,其違背之法令 與圖得利益之間,必須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始足當之,最高法 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罪亦應為相同解釋。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丁○○乙○○甲○○庚○○己○○戊○○涉有圖利罪嫌,係以證人高孝慈高天龍高天鵬、阮智勝、辛○○、王麗鳳之證述及卷附之空大教科 書印製投標須知、開標文件、決標文件、承諾函、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函等件為其主要依據。訊據被告丙○○、丁○ ○、乙○○甲○○庚○○己○○戊○○均堅詞否認 有何公訴人所指圖利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丙○○ 辯稱:伊在89年8 月1 日到90年4 月28日擔任空大代理校長 ,之後到93年4 月29日是擔任校長,有關起訴書編號㈦部分 ,確實有經過減價的程序;而有關起訴書編號㈧部分,因為 空大是免試入學,而且是自由選課,選課的人數不固定,但 教科書的印製是事前的工作,所以都是用預估值的,但實際 印製的時候,是依照實際的選課人數去印製,費用也是依照 實際印製的數量計算,所以實際的金額並不會超過預算,而 且學校秘書室有成立一個小組,有一個公式報到公共工程委 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有答覆說尚無不當,所以承辦人員 就認為這樣沒有違法,另有關世偉公司部分,是因為適用公 式計價的結果與投標的總價不符,當時會計人員也都在場, 大家都認為這樣是不合法的,並不是故意要護航文芳公司; 有關起訴書編號㈨部分,是因為教科書延後出書,會影響到 學生的權益,所以承辦單位認為有需要讓承製廠商派遣2 名 美工編輯駐校,至於承製廠商是否有派遣2 名美工編輯駐校 ,伊並沒有直接參與,所以不太清楚;有關起訴書編號㈩部 分,2 年合併招標並沒有違法,而且承諾書並不是保證付款 ,只是約定撥款要撥到富邦銀行的備償帳戶內,伊也不知道 文芳公司停止營業等語。被告丁○○辯稱:伊是在89年8 月 1 日退休,從87年9 月16日起擔任代理秘書長,代理到87年 12月1 日真除,前後期間約2 年,從伊擔任代理秘書長後就 是採用公開招標,檢察官說伊沒有公開招標是有所誤解;採 購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是由伊負責,而協調訂定底價,是由 己○○負責訪價、估價,再與出版中心的底價折中,經多次 開標驗證,得標底價多接近秘書處預估價,足見己○○的訪 價及估價確實,另在開標的時候,伊都會先詢問事務組廠商 資格是否符合、押標金是否足夠,兩者都符合之後才開標; 文芳公司跟兄弟公司都是很健全的公司,兩家公司雖然是關 係企業,但是在法人格上是獨立的,而且他們也都有印製教 科書的能力;在公開招標初期,為防範搶標及顧及廠商的執 行能力,所以限定以承製一標為限,但由於每學期開課50科 以上,即使每家廠商平均得標,也無法消化,所以如果一個 廠商得標了,我們就會請他不要再投標,等到後面有流標, 已經得標的廠商才可以再投標;有關起訴書編號㈥部分,確 實有經過減價等語。被告甲○○辯稱:伊是擔任課務組的組 長,90年9 月調任出版中心的編輯組組長,有關起訴書編號 ㈨部分,合約規定派駐人員是參與二校稿到完稿,這個時間



依據流程應該是在91年3 月到5 月之間,並不需要從合約生 效開始到合約執行完畢每天都要有美工編輯派駐在學校,而 且合約也沒有規定美工編輯到勤的時間,業務單位定這個規 定,是為了在校稿期間,可以快速的處理校稿的稿件,只要 有稿件時請他們來就可以了,而且他們也沒有延誤到任何的 進度,所以伊在驗收紀錄上的簽註並沒有不實;有關起訴書 編號㈩部分,現行政府採購法並沒有禁止2 個年度一起合併 招標等語。被告庚○○辯稱:關於三家投標廠商的認定部分 ,因為空大有分16開本跟25開本的招標,但廠商投標時只用 1 個信封,打開之後才知道是投哪一個標,所以在審核的時 候確實是有符合三家投標廠商的標準,且當時伊有向公共工 程委員會請示,公共工程委員會回覆這樣是可以的;另有關 榮昱公司投標金額不符的部分,因為空大有提供一個計價的 模式單,另外還有一張競標單,競標單才是正式的投標金額 ,模式單是可以更改的,所以是用競標單來決定價格;關於 起訴書編號㈩部分,當時伊有問需求單位的主管乙○○,他 說只要在招標文件註明倘若第二年度的預算沒有通過就無效 就可以了;另有關底價超出預算金額部分,伊有問過乙○○ 這樣是否違法,乙○○說有跟公共工程委員會請示過,認為 這樣不違法,而且伊曾經問過秘書室的承辦人黃金鳳,90年 度的底價也是超過預算,在登錄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網站時沒 有辦法登入,公共工程委員會有行文糾正空大,伊有請黃金 鳳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承辦人報告,黃金鳳在簽呈上寫說公 共工程委員會認為這是特殊情況,只要在網站上加註即可, 經過這樣處理之後,就上網登錄成功,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沒 有再糾正,因為有這樣的依據,所以伊就依照這樣的表格訂 出底價;有關文芳公司停業的問題,因為當時文芳公司並無 違約,故空大無法解約,伊有告訴文芳公司只要他們有實際 交貨,空大就會付款給他們等語。被告己○○辯稱:起訴書 編號㈠的部分,空大是根據稽查條例來辦理,當時政府採購 法還沒有實施;起訴書編號㈡的部分,是有經過上網公開招 標,且依據根據採購法第6 條、第26條第3 項、第37條的規 定,伊認定捷運公司是可以投標的;起訴書編號㈢部分,採 限制性招標是經過首長同意簽准,首長就是當時的校長陳義 揚;起訴書編號㈣部分,政府採購法只有在第38條第1 項限 制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對 於一般民間關係企業公司並無限制參與投標之規定,且文芳 、兄弟、聯教公司在公司法上都是各自獨立的公司,屬不同 的廠商投標;關於起訴書編號㈤部分,底價是經過處長丁○ ○授權伊處理,程序應已完備;有關起訴書編號㈥、㈦部分



,確實都有經過減價的程序等語。被告戊○○辯稱:起訴書 編號㈠部分,空大是依照稽查條例來辦理,當時政府採購法 還沒有實施;有關起訴書編號㈡部分,是有經過上網公開招 標;有關起訴書編號㈢部分,是依據上網招標的結果,採限 制性招標,並簽請首長同意;有關起訴書編號㈣部分,也是 採公開招標的方式辦理,政府採購法並沒有明文禁止一般民 間關係企業公司參與投標,且文芳、兄弟、聯教公司在公司 法上都是各自獨立的公司;有關起訴書編號㈥部分,確實有 公開招標,也有經過減價程序等語。被告被告乙○○辯稱: 關於起訴書編號㈧部分,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3條,並沒有明 顯規定底價不能超過預算,且因為空大教科書的採購是特殊 案例,標的數量、規格都是要用預估的,再依照實作數量去 付款,實際付款金額是不會超過預算,伊有請示過公共工程 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亦函覆採一年一次公開招標及標的 數量採預估值,再依照實作數量付款的作業方式,尚無不當 ;關於起訴書編號㈦部分,開標過程都有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53條規定辦理,A 、B 、C 、F 都是有經過減價,因參與廠 商不再減價而流標,因此就該四標改依公開招標程序另行招 標,因屬另一獨立標案,故不禁止D 、E 標已得標之廠商參 與投標;有關起訴書編號㈧部分,因為暑期要在7 月6 日開 課,如果要定到90年的上、下學期會來不及,所以先行單獨 招標;有關世偉公司部分,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 1 款,及招標文件的規定,世偉公司沒有依照規定來填寫, 伊認為世偉公司有投機之嫌,所以予以廢標;關於派遣美工 人員的部分,是為了要密切掌控進度,並不是要使廠商不敢 來競標,另政府採購法也沒有禁止合併招標等語。四、經查:
㈠有關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係採公開比 價方式進行,由被告丁○○核定底價為105 萬元,分為甲 、乙2 標,於88年4 月22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 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公開比價,由被 告即秘書處處長丁○○主持,事務組組長即被告己○○、 承辦人即被告戊○○均有到場,共有洪記印刷有限公司( 下稱洪記公司)、建華印書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公司)、 建信彩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信公司)、飛燕印刷有限 公司(下稱飛燕公司)、春曦公司、漢大公司、裕華彩藝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華公司)、兄弟公司、育泰印刷股 份有限公司(戲稱育泰公司)、文芳公司、台彩文化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彩公司)參與比價,其中甲標部分



,兄弟公司報價43萬7682元,低於底價百分之80以下,經 被告丁○○宣布暫緩決標,由兄弟公司於3 日內補送成本 單價分析資料,乙標部分,文芳公司報價71萬3318元,低 於底價百分之80以下,經被告丁○○宣布暫緩決標,由文 芳公司於3 日內補送成本單價分析資料,嗣於88年4 月27 日上午10時許,經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補送單價分析資料 ,由被告丁○○當場宣布甲標部分由兄弟公司得標,乙標 部分由文芳公司得標等節,業經被告丁○○乙○○、己 ○○、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 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 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國立 空中大學88上新開科目教科書勞資關係與爭議問題等科委 印第二次甲案□公開比價□議價□公開招標紀錄、國立空 中大學88上新開科目教科書勞資關係與爭議問題等科委印 第二次乙案□公開比價□議價□公開招標紀錄各1 份在卷 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政府採購法係於87年5 月27日經總統(87)華總(一) 義字第8700105740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1 年施行( 參見政府採購法第114 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則係於 88年5 月21日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 880698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並自88年5 月27日施行,是 於本件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於88 年4 月22日進行公開比價時,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均尚未施行,有關本件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 教科書印製採購案自無適用尚未施行之政府採購法、政府 採購法施行細則之餘地,而應適用88年6 月2 日廢止前機 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之規定,是公訴 意旨認本件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 有違反91年2 月6 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22條未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逕採限制性招標之違法,及訂定底價時有違反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 項之違法,容有誤會。 ③又88年6 月2 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稽察條例所稱之「一定金額」,依該條例第36條規定,由 審計機關決定之,而依台審部伍第8002016 號函釋「各機 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稽察一定金額調整為5 千萬元」,是本件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 採購案之金額顯係在該條例所稱「一定金額」百分之10以 下,依該條例第6 條規定,本得不進行公告招標,而由該 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2 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 價,而有關底價之核定,依該條例第15條第3 項規定,係



由主辦機關與監視人員於開標前核定之,是被告丁○○己○○戊○○乙○○就本件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 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採行公開比價方式,並有2 家以上之 廠商參與比價,且於開標前,由被告丁○○核定底價,自 合於88年6 月2 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物稽察條例之相關規定。
④綜上,被告丁○○乙○○己○○戊○○辦理空大88 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既符合88年6 月 2 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 相關規定,自無何「明知違背法令」之可言。
㈡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共分為11 標,經上網公開招標,於88年7 月9 日上午10時許,在臺 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5 樓國際會議廳進行開標 ,由被告丁○○主持開標,被告己○○戊○○均有到場 ,投標須知載明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共有春曦公司 、匯鈞公司、捷運公司、建信公司、匯澤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匯澤公司)、敦繹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敦繹公司 )參與,除第五標因配合套裝課程臨時取消外,第一、二 、四、九標僅春曦公司投標,第三標僅敦繹公司投標,第 六、七標僅匯鈞公司投標,第十標僅捷運公司投標,第八 標則有建信公司、匯澤公司投標,第十一標則有匯鈞公司 、捷運公司投標,經比價開標結果,第一標由春曦公司以 報價83萬818 元決標,第二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80萬6363 元決標,第三標由敦繹公司以報價84萬元未達底價以內流 標,第四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73萬727 元決標,第六標由 匯鈞公司以報價59萬9750元決標,第七標由匯鈞公司以報 價63萬7825元決標,第八標由匯澤公司以報價85萬3540元 決標,第九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23萬7636元決標,第十標 由捷運公司以報價52萬1787元決標,第十一標由匯鈞公司 以報價31萬5110元決標,嗣於88年7 月13日下午3 時40分 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 ,再就第三、五標進行公開比價、議價結果,第三標由敦 繹公司以報價84萬元決標,第五標由捷運公司以報價97萬 7000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乙○○、戊 ○○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 財物比議價開標紀錄3 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 定底價表7 份、國立空中大學88上續開教科書第一標案、 第二標案、第三標案、第四標案、第六標案、第七標案、 第八標案、第九標案、第十標案、第十標案□公開比價□



議價□公開招標紀錄各1 份、捷運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1 紙、捷運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 紙、捷運公司 臺北市打字繕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1 紙、中文公開取 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1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政府採購法第14條固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 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 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惟政府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 項亦規定:「本法第14條所定 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 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 分別辦理者。」,是因不同需求條件而分別辦理採購者, 本即為法所許,輔以證人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 副處長王麗鳳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證稱: 「(工程會何時開始使用傳真信函?使用條件及範圍?) 87年5 月1 日立法院通過政府採購法,因為配合各機關( 構)詢問有關政府採購問題之回覆,使用在以傳真洽詢法 令解釋過的案例及適用之相關法條,另有關屬於事務性問 題而屬該單位單位權責範圍,也使用傳真信函回覆,及問 題若涉及範圍較廣或問題較複雜,則會以傳真要求以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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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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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教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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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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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印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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