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9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智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706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不詳時 地,收受不詳他人於民國95年7 月5 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 臺北縣土城市○○路69號附近所竊取、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乙綑得手後,於95年7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黃圭(另案為不起訴處分)所經 營位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63號之資源回收場內,以每公 斤新臺幣(下同)115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黃圭。嗣於 同日下午2時40分許,在上址資源回收場內,為警查獲黃圭 持有上開失竊電線,始循線查獲。認被告甲○○所為涉犯刑 法第34 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罪, 係提出以下證據為憑:(一)證人楊祈地於偵查中之指訴。 (二)證人曹以建、黃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證 人邱俊江、羅秀榮、莊佳益於偵查中之證述。(四)臺北縣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乙 紙。(五﹚查獲照片6 張。(六)被告甲○○之供述。三、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收受贓物罪,核其所提上開證 據,除開證人黃圭所為證述外,僅能證明本案警方於95年7 月13日14時40分在黃圭所營資源回收場所查獲重約18公斤之 電纜線(規格PVC-WPTAYA TPC-C1995(2) 22)為臺電公司所有,該電纜線係於95年95年7 月5 日上午 9 時20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69號附近遭人竊取。而 綜觀被告甲○○於偵訊時之供述,被告係表示其無法確認為 警查獲之臺電公司遭竊電纜線是否其出售予黃圭。證人黃圭 雖指稱上開電纜線係購買自被告。惟被告甲○○於偵查中已 否認上情,辯稱:伊因工程合約關係,在新莊市○○路○○ 路燈舊管線汰換工程,挖到的管線與新安裝的管線不合,所 以伊有將舊管線賣給黃圭,但伊出售予黃圭的舊管線並非本
案為警查獲之臺電公司失竊電纜線,二者規格不相同等語。五、本院查:
(一)證人黃圭於本案亦涉有故買贓物罪嫌,其證稱本案為警查 獲之臺電公司遭竊電纜線係購自被告甲○○乙節,是否屬 實,仍須其他佐證予以究明,不能單憑證人黃圭片面之言 ,即入被告甲○○於罪。
(二)又本院為查明被告甲○○出售予黃圭之電纜線之來源,依 被告甲○○之聲請,傳喚證人林忠涼、洪梨瀛到庭,林忠 涼結證稱:「(審判長問:與被告何關係?)同事。(審 判長問:被告有承包新莊市○○路路燈、地下管線汰換工 程,是否知情?)我知道。(審判長問:此工程施工方式 ?)我們是挖路、地下管線挖路。(審判長問:你們先裝 新路燈管線在燈桿裡面還是舊的先拆?)舊的地下管線我 們挖的時候挖到就拿起來。(審判長問:本案新莊市○○ 路路燈地下管線挖出來的舊管線規格?)十四平方MM及 二十二平方MM。(審判長問:所挖出的舊管線如何處理 ?)通常會拿回公司,老闆會交代、交給我們去處理。( 審判長問:在龍安路路燈地下管線重新鋪設、舊管線清除 工程,共清除多少舊的管線?)我不清楚,我挖到才有抽 ,管路有深度,有挖到才有,沒有挖到就沒有。(審判長 問:你對相關電纜線規格是否清楚?)還好。( 審判長 問:提示扣案證物保管單,扣案規格電線用在什麼地方? )證人答這個是架空線,與我們挖路挖出的電線不一樣。 (辯護人問:你們更換工程,你們抽換電線,會有抽換到 臺電的電線?)不會,我們在地下路燈管線工程中,不會 抽到臺電的電線,臺電的電線二四小時都有電。(辯護人 問:臺電電線通常在路燈管線上,會接觸到路燈本身?) 我們挖路時,有遇到臺電管,我們都會從下面過去,不會 破壞掉。」證人洪梨瀛結證稱:「(審判長問:與被告何 關係?)同事。(審判長問:有與被告一起參與新莊市○ ○路路燈管線抽換工程?)有。(審判長問:路燈管線規 格?)塑膠管二英吋半或一英吋半,電纜線有二二平方M M,也有三八平方MM。(審判長問:處理新莊龍安路路 燈管線抽換工程之施工方式?)割路,先確定路燈管線是 要遷移或在原位,管線抽換。如果柱子要換的話,我們要 配新管,就要用怪手挖路。(審判長問:舊的管線如何處 理?)交給公司,公司有時會交回去公所,能用的再用, 如果不行就要用新的。有時勾到破皮的,斷掉的就交給公 司,公司有時候會交回去,有時候剩下的可以用的我們就 自己再用。如果像這邊的路燈不會亮,找到後我們可以再
利用。(審判長問:會將舊管線賣到資源回收場?)短的 會。(審判長問:新莊龍安路路燈地下管線汰換工程,有 將舊的賣到資源回收場?)有。(審判長問:你如何知道 有?)因為那天颱風天,發佈颱風要來,甲○○要我們把 監視器復原,做到快中午下雨,還有舊的線路沒有抽起來 ,我們就去抽,抽起來後就拿到資源回收場賣。(審判長 問:賣到哪家資源回收場?)土城、板橋那邊的干城路。 (審判長問:賣的電線幾公尺?幾公斤?)當時沒有磅秤 不知道。(審判長問:賣多少錢?)一千多元。(審判長 問:是你一個人去?還有誰和你去?)甲○○去,我也有 跟著一起去。我們車停在外面,我和甲○○一起下車,甲 ○○拿進去。(審判長問:當時電線規格?)舊管線看不 出來是什麼型號的。(審判長問:你對電線規格清不清楚 ?本身是否電工?)我不是電工,但是可以憑經驗來判斷 規格。(審判長問:路燈管線和台電管線是否一樣?)不 一樣,台電的管線是架空線,我們路燈是地下管。(審判 長問:提示扣案證物清單,這個電線是做何用途的?)是 二二平方MM,路燈也有用,地下化的也有。(審判長問 :這個電線是否你們賣給回收場?)這個電線上面有標示 日期,但是我們回收的電線已經看不清楚。(審判長問: 你們抽出來的電線有無日期?)我們抽出來的電線因為浸 在地下,所以日期已經看不清楚。(辯護人問:你們抽換 電線部分,會抽換到台電專用電線?)不可能,台電的電 線比我們抽的大。(辯護人問:在與甲○○一起去抽換, 上班時有無看到甲○○另外抱電線)沒有,我們那天穿雨 衣,怎麼另外拿東西。(辯護人問:你們到回收場前,甲 ○○有無帶你到另外地方收電線?)沒有。」
(三)參諸被告甲○○確係臺北縣新莊市○○路○路段路燈裝修 工程之承包商,有被告所提工程合約、標單、施工說明書 與施工照片可證,該路燈裝修工程所使用及抽取之電線規 格與本件臺電公司遭竊之電纜線確有不同,復核證人林忠 涼、洪梨瀛所言,應認被告甲○○辯稱伊出售予黃圭之舊 管線並非本案為警查獲之臺電公司失竊電纜線等情,符合 事實。
五、據上,本件依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收受贓物 犯行,揆諸首開說明,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第452條、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楊大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