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
年度偵緝字第2333號、95年度偵字第16745號、第17106號、第
20663號、第22101號、第22118號、第22121號、第24391號、第
24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連續幫助共同連續有調查職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丁○○連續幫助共同連續有調查職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又幫助共同有調查職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上開所減之刑與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戊○○(業已審結)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任職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偵查隊,係有調查職務,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其於九十三年十月間,經友人戌○○(由本 院另行審結)告知,知悉癸○○、子○○、亥○○、乙○○ (以上四人業已審結)、申○○(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在 臺北縣永和地區經營百家樂大型賭場,竟與戌○○基於收受 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戌○○向癸○○等人提議對戊○ ○行賄,癸○○等股東因擔心賭場遭戊○○查緝,遂允諾以 每營業十天為一期,每期支付戊○○賄賂新臺幣(下同)五 萬元,戊○○即基於與戌○○共同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 ,透過其先後僱用之己○○(受僱期間自九十三年十月間起 至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止)、丑○○(受僱期間自九十四年八 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其犯行由本院另行 審結)及丁○○(受僱期間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 五年七月九日止)三人,連續前往百家樂賭場當期營業地點 ,領取每期五萬元之賄款,再帶回天馨茶行交付戊○○,戊 ○○收受賄賂後,因此違背職務,明知該賭場之存在,卻消
極不予取締,亦未通報當地警察機關前往查緝。己○○即自 九十三年十月間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止,丁○○自九十五 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各基於幫助收 受賄賂之概括犯意,連續幫助戊○○按期收取每月五萬元之 賄賂(己○○幫忙收受賄賂之時間、金額如附表編號1至1 5所示,丁○○幫助收受賄賂之時間、金額則如附表編號4 5至48所示)。丁○○另基於幫助收受賄賂之犯意,於九 十五年七月七日,前往百家樂賭場當期營業地點即臺北縣永 和市○○路二號二十三樓,領取該期賄款五萬元後交付戊○ ○(詳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
二、戊○○復自九十三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九日止,與癸 ○○、子○○、亥○○、乙○○、申○○、戌○○等人共同 基於營利之犯意聯絡,以己○○之「峰」字、丑○○綽號「 阿水」之「水」字及丁○○之「德」字為代號,投資上開賭 場,每期投資金額為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共同聚 集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賭客任意下注壓「莊」 、「閒」、「和」,壓「莊」、「閒」贏錢時賠率均為一比 一,壓「和」贏錢時賠率為一比八,惟壓「莊」贏錢時,賭 場可抽取下注金額百分之五充作佣金,賭場以每營業十天為 一期計算損益,每期集資金額從五千五百萬元至二億一千一 百餘萬元不等,並僱用卯○○(由本院另行審結)、午○○ 、壬○○(以上二人業已審結)擔任賭場會計,庚○○(業 已審結)負責跑銀行及賭場之存、提款業務,辰○圻(業已 審結)擔任總務,負責賭場承租、物品採購等工作,辛○○ 、未○○、甲○○(以上三人另行審結)等人負責賭場門禁 控管,甲○○並充當賭場之人頭負責人,賭場之賭金及獲利 ,分別借用丙○○(由本院另行審結)之新光銀行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及不知情之何麗芳、 董承翰、楊珮茹之陽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等帳戶存放。賭場如有獲利,應分歸戊○○ 之紅利,多由己○○、丑○○、丁○○前往賭場收取每期五 萬元賄款時,一併連同對帳單取回後轉交戊○○或知情之戊 ○○配偶天○○(未據起訴),有時亦由賭場人員庚○○、 丙○○或戌○○等人,將紅利匯款至己○○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蘆洲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 己○○提領後交付戊○○、天○○,己○○因此於其受僱戊 ○○之期間內,以前揭方式同時連續幫助戊○○與癸○○等 人聚眾賭博。
三、丁○○復自九十五年五月間起,受僱於百家樂賭場,擔任保
安工作,負責賭場門禁控管,而與癸○○、子○○、亥○○ 、乙○○、申○○、戌○○、戊○○、申○○等人基於共同 營利之犯意聯絡,以前述方式聚集不特定人,在臺北縣永和 市○○路四二九號地下室(即賭場人員所謂之「好萊塢大樓 旁地下室」,營業期間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至九十五年六 月十三日)、臺北縣永和市○○路四九九號四樓(即賭場人 員所謂之「好萊塢大樓四樓」,營業期間自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九日至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及臺北縣永和市○○路二號二 十三樓(即賭場人員所稱之「SOGO百貨二十三樓」,九 十五年七月七日開始營業,九十五年七月九日在該地點為警 查獲)等地賭博財物。
四、嗣經檢調單位長期監聽,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九日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該署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 政風室等單位,持搜索票前往臺北縣永和市○○路二號二十 三樓(當期賭場營業地點)、臺北市○○路一二三巷五號五 樓之五(卯○○住處)、臺北縣中和市○○路六0一號六樓 之十六(午○○住處)、臺北市○○路一七0巷二十五號三 樓(壬○○住處)、臺北縣板橋市○○路二六九巷八十五號 十三樓之五(庚○○住處)、臺北縣永和市○○路四二一巷 三弄十一號一、二樓(辰○圻住處)、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七十八巷四弄二號(賭場倉庫)、臺北縣永和市○○路 七十五巷三十三弄三十五號四樓(巳○○住處)、臺北市○ ○○路○段三八0號地下室「名亨酒店」、臺北市○○路○ 段四三二號地下室「王牌酒店」等地同步搜索,始查獲上情 ,並扣得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賭檯、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以及與丁○○共同犯罪之癸○○等賭場人員所有、供其等 聚眾賭博所用及所得之物(詳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 有明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且當事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亦據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甚明。
二、本案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己○ ○、丁○○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已陳稱:對
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引為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等語明確 (見本院準備程序卷第一二九頁及九十七年四月八日筆錄) ,其等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些供述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不當或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是 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本案判決所引用 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乙、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己○○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丁○○承認自九十 五年五月間起任職於百家樂賭場,擔任賭場保安工作,與癸 ○○等人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不諱,惟矢口否認有 何幫助收受賄賂犯行,辯稱:伊並未幫戊○○按期拿取五萬 元賄款或賭場分紅云云。經查:
㈠本案百家樂賭場確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 七日止,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以每營業十天為一期, 每期給付戊○○賄賂五萬元,合計二百五十四萬元,且戊○ ○另有投資本案賭場,每期金額約一、二百萬元不等之事實 ,業據證人即賭場大股東癸○○於本院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審 理時具結證稱:「(為何見過戊○○?)九十三年中我們有 一位股東戌○○在某次閒聊時有提到戊○○這個人,他說戊 ○○在臺北市經常取締百家樂賭場,戌○○認為戊○○這個 人在百家樂賭場的賭客中有很多眼線,是否該送筆錢給戊○ ○,以避免被他取締,在股東討論的過程中,申○○說既然 提到這個人,如果不給,怕有後遺症,我們就決定每十天送 五萬元的賄款給戊○○,我就交代卯○○編列這筆款項,我 只知道每期都會有人來拿這筆錢。在清源專案期間,永和地 區的警方一直不讓我們開業,股東方面有很多壓力給申○○ ,申○○就問我能否找關係,問問戊○○,畢竟戊○○也收 了我們的錢,看是不是我們有得罪永和地區警方的情形,.. . 。」、「(何時開始給戊○○每期五萬元的賄款?)我記 得是九十三年年中,是先給永和地區警方賄款,戌○○才成 為股東,之後才給戊○○賄款。」等語明確(見本院審理程 序卷㈠第一六五頁),核與證人即賭場會計卯○○於本院九 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審理時證稱:「我記帳時,有一個代號 是『峰』後來改成『水』,再改成『德』,詳細用這個代號 的期間我不記得了。從我一接會計時,就有一個人來拿『峰 』的結帳單子,就是九十三年年底開始。所謂結帳的單子, 是賭場十天一期的輸贏帳。拿這個單子同時會固定拿五萬元 ,五萬元與輸贏沒有關係。... 五萬元我們都把他登記為水 錢,這筆錢是癸○○交代的,所以我沒有問用途。水錢是指
給警察的錢,這是癸○○叫我登記為水錢。」、「(偵查中 為何會回答丁○○應該不是實際股東?)他應該不是,我當 時回答的實在。」、「(丁○○代表的股東是誰?)應該和 峰、水一樣,是指戊○○。」、「(峰、水、德之人在百家 樂賭場的股金有多少?)不一定。一百萬到二百萬元不等… 。」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審理程序㈠卷第九十一頁、第九十 五頁),證人即賭場股東申○○、子○○復均證稱該賭場股 東為避免遭警方查緝,遂決議按期給付賄款,就是「水錢」 等情明確(本院審理程序㈠卷第二十四頁,審理程序㈢卷九 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審判筆錄第二十九頁、第三十頁),並有 警方於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自卯○○住處搜索扣得之隨身碟列 印資料一份在卷可稽(見偵查6卷第一頁至第一四五頁), 堪予認定。
㈡被告己○○自白其自九十三年十月間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日 止,按期前往百家樂賭場營業地點,幫助戊○○收取賄款五 萬元及當期分紅等情不諱,並於本院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以證 人身分到庭具結證稱:「(是否認識戊○○?)認識,我是 經朋友介紹認識,後來有在他的天馨茶行工作,我是從九十 四年間開始在該茶行工作。…。」、「(有無代戊○○處理 私人事務?)有,有時候他會叫我幫他處理一些雜事,例如 跑銀行、向他人收錢。」、「(你幫戊○○處理何私人事務 ?)有時候他會給我一個電話號碼,叫我到的時候打電話給 對方,對方就會下來找我。」、「(下來找你的那個對方是 男或女?)有男有女,我記得有一個女的叫AMY,男的叫 阿群。」、「(你去找他們要做什麼?)我打電話給他們, 他們就會拿錢給我,拿的金額不一定,大約每次是五萬元左 右。」、「(你在偵查中回答說拿了一個月之後就知道那是 賄款,在本院準備程序中也提及知道是賄款,為何與今日所 言不同?)我今天有壓力。」、「(你以前說的是否較為實 在?)是的,我以前說的比較實在。」、「(除了收取這五 萬元外,還有無向AMY等人拿其他東西?)還有分紅,也 是向AMY及阿群拿。」、「(是什麼分紅?)百家樂賭場 的分紅,拿誰的分紅我不清楚。」、「(警詢及準備程序中 你說戊○○是以你名義投資百家樂賭場,代號是『峰』,是 否實在?)實在。」、「(每次的週期性?)也是每次約十 天左右去拿分紅。」、「(對方會給你單據或報表?)有一 份報表,上面記載每天的輸贏及最後的結餘。」、「(拿分 紅的情形持續到何時?)從九十四年年初到九十四年五、六 月,…。」、「(收取每次五萬元的款項時間到底是在何時 ?)時間太久,我不記得了。應該就是從九十三年年底、九
十四年年初那時開始。」、「(紅利除了你親自去拿現金以 外,有無以其他方式交付?)有,匯款到我中國信託蘆洲分 行的帳戶。」、「(你能否確定哪幾筆交易是賭場匯到你帳 戶的分紅?)第三十六頁(指偵查2-5卷第三十六頁)匯 款人庚○○那筆、第三十八頁匯款人于清玉那筆。」、「( 你所提到的AMY是否就是卯○○?)沒錯。」及「(你在 本院九十六年一月五日準備程序中所言是否均實在?)均實 在。」等語綦詳(見本院審理程序㈡卷第一四九頁至第一五 八頁),並有中國信託蘆洲分行第00000000000 0號存摺一本(戶名:己○○)扣案可證。
㈢證人丑○○於本院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審理時,亦證稱: 「(是否認識戊○○?)認識,我是在九十四年間去他經營 的茶行認識的。我是透過友人介紹,一開始是去那邊泡茶聊 天,後來茶行缺人,我就過去服務,我有加入勞保。我在茶 行是擔任收受茶葉、帶戊○○的小孩,以及負責百家樂賭場 的資金,就是百家樂賭場會把錢匯到我的帳戶內,或由我過 去拿現金。資金部分有分為賭場的紅利及每期的賄款,茶行 的地點在臺北市○○街一三0號。」、「(這些工作是誰指 示你去做的?)是戊○○。一開始僱用時,他叫己○○跟我 交接,包括茶行的作息時間、何時上班、何時到賭場收錢, 如何與賭場聯絡等。收賄款的時間我現在無法一一記得,起 訴書上面寫的應該沒錯。我只記得每十天一次,但十天的日 期不固定,如果賭場休息,就會順延。」、「(戊○○與百 家樂賭場有何關係?)沒有直接關係,他從來沒有去過賭場 ,都是透過朋友,有放資金在賭場裡,在我任職期間戊○○ 投資約一百到一百五十萬元之間,我會知道是因為每十天一 期,卯○○都會給帳單,上面都有記載。」、「(戊○○是 否為百家樂賭場的股東?)他是透過戌○○而投資的,我代 表茶行去向賭場接洽,所以帳單上是寫我的代號『水』。」 、「有,戊○○有親口告訴我他是百家樂賭場的股東。」、 「(戊○○有無親自交代你去百家樂賭場向AMY《即卯○ ○之英文名字》拿錢?)一開始就有,後來我也會跟他報告 當天的行程是要去賭場拿錢。」、「(你如何向賭場拿錢及 對帳?)賭場如果有營運,每營業滿十天,我就會過去向A MY拿帳單。對帳的部分,是由賭場列印報表出來,上面會 記載分紅或應該補足多少金額。」、「(拿錢及對帳的地點 ?)拿帳單的地點都是在永和的SOGO百貨樓上賭場。錢 則是透過戌○○跟賭場結算,如果我們輸的話,我們會把錢 交給戌○○,如果贏的話,賭場會透過戌○○把錢交給我。 」、「(你把錢從賭場帶回去後交給誰?)分紅的錢交給戊
○○的太太(指天○○)。賄款則交給戊○○本人。賄款一 次是拿五萬元,賄款直接向卯○○拿,也是依每營業十天為 一期拿。」、「(你離職後,誰接替你的工作?)據我所知 ,是由丁○○…。」、「(茶行你所開的戶頭是哪家銀行? )是中國信託中港分行,這是我原來就有的,提供給茶行與 賭場聯繫,如果戌○○遲延交付分紅的錢,或是我們沒時間 碰面,戌○○就會把分紅的錢匯入這個帳戶。錢入帳後,是 由我去提領,再交給戊○○的太太。」、「(戊○○的太太 是否知道錢的來源?)知道,帳單都是戊○○的太太在結算 的。」、「(交易明細表上哪些是戌○○匯到你帳戶的款項 ?)上面有顯示戌○○姓名的就是。另外有一個轉出人叫丙 ○○,她是百家樂賭場的員工,那部分也是戊○○退股的錢 。」、「(戊○○是從何時開始透過戌○○投資百家樂賭場 ?)在我任職之前就已經投資了。之前是透過己○○。」、 「(戌○○、丙○○匯到你帳戶的錢,你是否還需還給戌○ ○或是丙○○?)不需要,我直接提領後,交給戊○○的太 太。」、「(戊○○是否有親自把股金交給你拿去百家樂賭 場?)有時要加碼時,戊○○會親自把加碼的股金交給我, 叫我拿去賭場交給戌○○。」及「(你任職期間加碼的次數 有幾次?)約一、二次。戊○○在賭場的投資是一百五十萬 元到二百萬元不等,有時會抽回五十萬元,有時再投入。每 次加碼就是五十萬元為一單位。」等語綦詳(見本院審理程 序㈠卷第二一四頁至第二一六頁、第二一九頁、第二二一頁 ),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系統歷史交 易查詢報表一份在卷可憑(見偵查5-2卷第一三六頁至第 一三八頁)。
㈣又查被告戊○○與證人己○○、丑○○間,及證人己○○、 丑○○與證人卯○○、午○○等人間,有如下編號01至1 1所摘列之對話,其中編號01之通話內容,係被告戊○○ 向己○○詢問本案百家樂賭場當期總股金是多少,對話中「 好朋友」是指戌○○,「多少結」指百家樂賭場最後之結算 ,編號02是己○○向被告戊○○報告賭場該期之結帳金額 ,「那結了嗎」是被告戊○○詢問賭場最後結算之金額,被 告戊○○所說之「匯」,是指賭場要匯之紅利,編號03、 04係證人己○○向卯○○詢問賭場輸贏,以及約時間進賭 場拿帳單,編號05之對話,係被告戊○○向丑○○詢問本 案百家樂賭場之營業狀況,編號06係被告戊○○要丑○○ 打電話去賭場瞭解賭場營業情況,丑○○因此與午○○通話 之內容,編號07乃丑○○通知卯○○伊要過去賭場拿帳單 及收取戊○○之賄款五萬元,又被告戊○○要求丑○○詢問
賭場何時可以領取五萬元賄款,丑○○依指示打電話給賭場 人員,而有編號08、09之對話,編號10係丑○○詢問 卯○○伊能否過去收取被告戊○○之五萬元賄款,卯○○表 示下星期一再去,並告訴丑○○賭場本期獲利四千八百多萬 元,至於編號11之對話則係被告戊○○向丑○○詢問與賭 場會計聯繫之情形,丑○○告知被告戊○○要下星期一才能 收取五萬元賄款,被告戊○○復指示丑○○通知卯○○將其 股金從賭場A碼轉到B碼去等情,亦據證人丑○○、己○○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審理程序㈠卷第二一八頁、 審理程序㈡卷第一五三頁、第一五五頁、偵查5-1卷第二 0八頁至第二一0頁、偵查5-2卷第八至十頁),復有通 訊監察譯文一份附卷可佐(見偵查5-1卷第二一三頁至第 二二七頁、偵查5-2卷第二十九頁至第二十二頁)。又觀 諸卷附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自卯○○處搜索扣得之隨身碟列印 帳冊資料顯示,本案百家樂賭場之股東分紅,自九十三年十 月起,即有一代號為「峰」之人,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 該代號改為「水」,再從九十五年五月底起改為代號「德」 (見偵查6卷第一頁、第八十七頁、第一四0頁)。綜合上 開事證,足認戊○○係陸續透過被告己○○、丑○○、丁○ ○之幫忙,按期向本案百家樂賭場收取賄賂並投資賭場無訛 。被告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
│編號│通話時間 │發話人(A) │通話內容 │
│ │ │受話人(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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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A)己○○ │己○○:大哥,我忘記電話幾號了。 │
│ │九日十六時二十九│ 0000000000 │戊○○:我就說你白痴。 │
│ │分 │(B)戊○○ │己○○:沒有啦,剛剛好朋友跟我聯絡了│
│ │ │ 0000000000 │ ,然後他有補進去了。 │
│ │ │ │戊○○:來得及就對了。 │
│ │ │ │己○○:對,他有補了,其他的就我晚上│
│ │ │ │ 跟他對一對就好了。 │
│ │ │ │戊○○:多少結? │
│ │ │ │己○○:多少結喔。 │
│ │ │ │戊○○:你何時會回去蘆洲? │
│ │ │ │己○○:大概再五十分鐘吧。 │
│ │ │ │戊○○:沒關係,你回去蘆洲再打給我,│
│ │ │ │????我已經在中山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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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九十四年六月八日│(A)戊○○ │戊○○:你那個有幫我訂嗎? │
│ │二十二時四十一分│???0000000000 │己○○:有啊。 │
│ │ │(B)己○○ │戊○○:沒問題吧? │
│ │ │ 0000000000 │己○○:林口那間還沒有消息,我再打給│
│ │ │ │????他。 │
│ │ │ │戊○○:那結了嗎? │
│ │ │ │己○○:結了。 │
│ │ │ │戊○○:多少? │
│ │ │ │己○○:三千多。 │
│ │ │ │戊○○:永和這邊你有跟他講嗎? │
│ │ │ │己○○:有啊,可是店休三天,這個我會│
│ │ │ │????處理。 │
│ │ │ │戊○○:是明天喔? │
│ │ │ │己○○:對啊。 │
│ │ │ │戊○○:那你什麼時候要去? │
│ │ │ │己○○:休三天應該是星期六了吧。 │
│ │ │ │戊○○:要三天後才那個喔? │
│ │ │ │己○○:嗯。 │
│ │ │ │戊○○:星期六要怎麼匯? │
│ │ │ │己○○:你說我們公司那個喔? │
│ │ │ │戊○○:對啊。 │
│ │ │ │己○○:沒有啦,那個是明天就會算一算│
│ │ │ │????了。 │
│ │ │ │戊○○:這兩天有沒有什麼事? │
│ │ │ │己○○:沒有。 │
│ │ │ │戊○○:有事你再處理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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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九十四年七月一日│(A)己○○ │己○○:阿群在嗎? │
│ │二十時五十七分 │ 0000000000 │卯○○:他不在,你哪裡找? │
│ │ │(B)卯○○ │己○○:你是誰? │
│ │ │ 0000000000 │卯○○:你死囝不曉得我喔。 │
│ │ │ │己○○:AMY喔? │
│ │ │ │卯○○:對啦。 │
│ │ │ │己○○:阿群怎麼沒去上班? │
│ │ │ │卯○○:他今天休息。 │
│ │ │ │己○○:公司昨天好不好? │
│ │ │ │卯○○:昨天輸六百多,前天輸一千多,│
│ │ │ │????總共現在削一千四而已。 │
│ │ │ │己○○: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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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九十四年七月四日│(A)己○○ │己○○: AMY,帳結了嗎? │
│ │十四時四十五分 │ 0000000000 │卯○○:現在在結了。 │
│ │ │(B)卯○○ │己○○:昨天好不好? │
│ │ │ 0000000000 │卯○○:昨天贏一百。 │
│ │ │ │己○○:那不就是1500? │
│ │ │ │卯○○:1580。 │
│ │ │ │己○○:那我什麼時候進去比較方便?我│
│ │ │ │????什麼時候進去拉單子? │
│ │ │ │卯○○:差不多五點好不好? │
│ │ │ │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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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九十五年二月二日│(A)丑○○ │戊○○:臺北天氣如何? │
│ │二十二時四十一分│ 0000000000 │丑○○:地面溫度涼爽,沒有下雨。 │
│ │ │(B)戊○○ │戊○○:那個AMY有沒有說我們分紅的│
│ │ │ 0000000000 │????一樣要和鄭哥算? │
│ │ │ │丑○○:什麼東西? │
│ │ │ │戊○○:分紅的部分。 │
│ │ │ │丑○○:分什麼紅? │
│ │ │ │戊○○:餐廳。 │
│ │ │ │丑○○:對啊,她一樣這樣說,她單子拉│
│ │ │ │????出來,沒有給我那個。 │
│ │ │ │戊○○:你問她一下,紅利剖帳的部分是│
│ │ │ │????不是要和鄭哥算。 │
│ │ │ │丑○○:我問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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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九十五年二月十二│(A)丑○○ │丑○○:阿水。 │
│ │日三時十一分 │ 0000000000 │午○○:WATER。 │
│ │ │(B)午○○ │丑○○:明天中午結嘛。 │
│ │ │ 0000000000 │午○○:對。 │
│ │ │ │丑○○:現在目前為止是? │
│ │ │ │午○○:差不多輸二千多吧。 │
│ │ │ │丑○○:真的假的? │
│ │ │ │午○○:是啊,全部。 │
│ │ │ │丑○○:好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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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九十五年二月十二│(A)丑○○ │丑○○:AMY姊你好,我阿水。 │
│ │日十九時二十三分│ 0000000000 │卯○○:你好,你要過來拉單子了嗎? │
│ │ │(B)卯○○ │丑○○:對啊。 │
│ │ │ 0000000000 │卯○○:好,那順便拿五萬喔。 │
│ │ │ │丑○○: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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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九十五年三月三日│(A)丑○○ │丑○○:AMY姊。 │
│ │ │ 0000000000 │接聽人:AMY姊現在不在座位上耶,你│
│ │ │(B)卯○○ │ 是那個阿水哥嗎? │
│ │ │ 0000000000 │丑○○:是,你好。 │
│ │ │ │接聽人:我待會請她撥給你好嗎? │
│ │ │ │丑○○:你們已經開始到了嘛。 │
│ │ │ │接聽人:對。 │
│ │ │ │丑○○:那你幫我問她我待會去收管理費│
│ │ │ │????方不方便? │
│ │ │ │接聽人:待會怎樣? │
│ │ │ │丑○○:收管理費。 │
│ │ │ │接聽人:這樣子喔。那等一下她進來我跟│
│ │ │ │????她講,看怎樣再請她跟你聯絡。│
│ │ │ │丑○○: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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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九十五年三月三日│(A)卯○○ │丑○○:你好。 │
│ │十三時四十四分 │ 0000000000 │卯○○:過來拿錢吧。 │
│ │ │(B)丑○○ │丑○○:不要那麼大聲啦。 │
│ │ │ 0000000000 │卯○○:過來拿吧,都準備好了。 │
│ │ │ │丑○○:姊姊謝謝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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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A)丑○○ │丑○○:錢要幾點過去拿比較方便? │
│ │五日十一時五十四│ 0000000000 │卯○○:今天喔,今天可能會比較晚,因│
│ │分 │(B)卯○○ │????為現在還在開會。 │
│ │ │ 0000000000 │丑○○:啊,對不起,對不起。 │
│ │ │ │卯○○:公司全部員工。 │
│ │ │ │丑○○:對不起,那那個管理費的部分是│
│ │ │ │????? │
│ │ │ │卯○○:管理費禮拜一再拿,好嗎? │
│ │ │ │丑○○:我禮拜一再一起拿好了。 │
│ │ │ │卯○○:好,OK,然後我們這一期大概│
│ │ │ │????贏四千八。 │
│ │ │ │丑○○:這麼猛喔。 │
│ │ │ │卯○○:對。 │
│ │ │ │丑○○:好,謝謝。 │
│ │ │ │卯○○:告訴你,股金大概要變動吧? │
│ │ │ │丑○○:目前是沒有接到通知。 │
│ │ │ │卯○○:現在我要跟你確定喔,如果沒有│
│ │ │ │ 變,就不能變動了。因為現在我│
│ │ │ │ 們現在有一個大腳顧客從高雄上│
│ │ │ │ 來,要多打二、三條吧,然後這│
│ │ │ │ 二、三條的輸贏就加在下一期,│
│ │ │ │ 等今天我們就有輸贏了。 │
│ │ │ │丑○○:這樣子。 │
│ │ │ │卯○○:對,跟你講一下,不能變動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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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A)戊○○ │戊○○:你問了,電話打了沒? │
│ │五日十三時五十六│ 0000000000 │丑○○:電話打了。 │
│ │分 │(B)丑○○ │戊○○:什麼?餐廳電話打了沒? │
│ │ │ 0000000000 │丑○○:打了,打了,剛剛聯絡完了。 │
│ │ │ │戊○○:聯絡完了,什麼時候去? │
│ │ │ │丑○○:禮拜一。 │
│ │ │ │戊○○:禮拜一嗎? │
│ │ │ │丑○○:嗯。 │
│ │ │ │戊○○:那,你,你,怎樣? │
│ │ │ │丑○○:不錯喔。 │
│ │ │ │戊○○:然後你跟那個櫃臺聯絡一下,轉│
│ │ │ │????1到B去。 │
│ │ │ │丑○○:要轉到B去,可是剛剛有通知耶│
│ │ │ │????。 │
│ │ │ │戊○○:通知什麼? │
│ │ │ │丑○○:說A今天有大戶要進來,確定要│
│ │ │ │ 移喔?現在他剛好打給他,AM│
│ │ │ │ Y說今天有大戶要進來,如是有│
│ │ │ │ 要變動的話,現在就要跟她講。│
│ │ │ │戊○○:你跟她講,一樣移過去B去。 │
│ │ │ │丑○○: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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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被告丁○○雖矢口否認幫助戊○○收取賄賂云云。然觀諸卷 附帳冊資料顯示,本案賭場自九十五年五月底起,即改以丁 ○○之「德」字,代替丑○○綽號「阿水」之「水」字,作 為戊○○投資賭場代號乙節,業如前述。證人卯○○於本院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審理時,另具結證稱:「(有無聽過 丁○○之人?)以前沒聽過,發生事情後我才知道他的名字 ,以前他叫阿德。他有在百家樂賭場上班,他擔任保安。他 是癸○○面試進來工作。我知道他是接續『水』就是『WA TER』的工作,就是負責每十天為一期來拿五萬元的人… 。」等語明確,證人即賭場會計午○○亦於本院九十六年二 月六日審理時證述:「…WATER是一個叫『阿水』的人
,他在每期的第一天都會來向我們拿五萬元。我有見過WA TER,偵查中也有指認過(指認WATER係同案被告丑 ○○),他的本名我不清楚。…但我知道後來WATER沒 來拿錢,換成一個叫阿德的人來拿,是約在九十五年間換成 阿德來拿錢,阿德的本名叫丁○○,他也在賭場任職,他何 時在賭場任職我不清楚。」等情綦詳(見本院審理程序㈠卷 第一七八頁)。再觀諸扣案會計交接簿之記載,其中九十五 年五月十七日「☆因為五萬給水→阿德」之文字(影本見偵 查2-3卷第二四六頁),乃指「給阿水的五萬元,以後都 給阿德,阿德就是百家樂賭場的員工,就是丁○○。阿德應 該就是上面記載的日期開始來上班。」,另會計交接簿九十 五年六月六日關於「3.阿德五萬拿走了,費用63-5」 之記載,則係證人即賭場會計午○○登載,告知卯○○水錢 五萬元由被告丁○○取走,此復據證人卯○○、午○○分別 證述綦詳(見本院審理程序㈠卷第九十六頁、第九十七頁、 第一百八十一頁、第一百八十二頁),並有前述會計交接簿 三本扣案可證。是以被告丁○○自白其任職於賭場,擔任保 安工作,與癸○○等人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核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且其亦確係在丑○○離職後,負責為 戊○○收取每期五萬元之賄款及投資分紅,甚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