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柯鉅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818元。
二、被告甲○○○○○ ○○○○○○○○○○○○○ ○○○○○○○之中文譯名,並查報
該公司為何國公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