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0165號
TPEV,91,北簡,10165,200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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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О一六五號
  原   告 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雙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О一六五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
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管理費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管理費新台幣叁拾捌萬貳仟元之事實, 固據提出建物謄本、社區規約、欠繳明細表各影本為證;然查被告抗辯主張:原告收費無法源依據等語,經查依原告出「大湖仙境」社區管理規約第十條:管理費應經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並收取之。原告於此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此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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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