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1年度,624號
TPEV,91,北小,624,200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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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珍瑋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萬六千六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七時時,駕駛車號DR-九六00號自 小客車行經台北市○○○路○段一四五號前,遭被告駕駛車號LS-四一八二號 自小客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違規追撞,致原告駕駛上揭車輛遭 推擠再向前推撞前方車號三U-一七一五號自小客車受損,經送修計花費二萬九 千元,原告因修復期間以計程車代步,花費車資八百元。又原告因本件車損請假 修車、進行調解、送狀、開庭期間,受有工作損失三千八百元,均應由被告負責 賠償,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如訴之聲明,並提出行照、 車損照片、輕微交通事故自行息事紀錄表、維修明細表、統一發票、收據、證明 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到庭對原告主張車禍肇事事實並不爭執,被告未依 規定保持安全距離而肇事,其駕駛有過失應屬確定。原告主張被告駕駛有過失而 肇事事實堪信為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行車時竟疏未注意保持安全距 離,致車禍肇事,顯有過失,且與原告駕駛車輛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 告自應就本件車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 一百九十六條定有明文,但以必要者為限。原告主張其因本次車禍所支出之修理 費用為五萬零一百三十元(其中零件為一萬三千四百九十元),揆諸首揭規定, 其中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經本院委請台 灣區汽車修理同業公會鑑定結果,認原告支出修理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 為一萬一千七百七十三元、鈑金折修工資八千三百七十三元、噴漆折修工六千七 百五十四元,合計費用二萬六千九百元較為合理,有該公會鑑定函可稽,此項費 用應可認為係原告修復車輛之必要費用。被告空言抗辯原告車輛未嚴重折損、修 車費用不合理云云,尚不足取。又原告因車輛受損,於修理期間因不能使用該車 ,致支出計程車費用八百元事實,有收據為證,此費用應認屬原告不能使用車輛 損害,應由被告賠償。原告因修車請假一日,致受有一日薪資一千二百五十元損



害,此項損害亦應由被告賠償。至於原告為調解、送狀、開庭而請假所受工作損 生,與被告侵權行為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部分請求不應准許。綜上,原告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二萬八千九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日即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之十九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並陳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即駁回其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芳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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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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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用 │ 叁佰叁拾陸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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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郵費 │ 叁佰柒拾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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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用 │ 叁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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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叁仟柒佰壹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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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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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