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100號
TCDM,106,交附民,100,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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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朱廷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志昌
      唐華玲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程伊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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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