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094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聯宇電器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樓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聯宇電器有限公司 (原名稱:聯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月間邀其餘相對
人甲○○、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商
務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額度為200,
000元使用,依約相對人聯宇電器有限公司甲○○得憑商
務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需於次月寄送消費帳單所指定
之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依商務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選擇
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利息自帳單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
息9%計付;如有逾期繳納,除應付利息外,另按上開利
息10%計付違約金並遵守商務卡約定條款。
(二)詎債務人聯宇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使用商務卡
尚有消費帳款 (本金)182,078 元,迄97年6月2日止積欠
之利息、違約金5,849元等共計187,927元,暨按消費帳款
(本金)182,078 元,自97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等未為清償,又甲○○、丁○○、丙○○既就本案
債務願任連帶保證人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
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訴
訟程序之繁複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0942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
│ │182078│宏仁,許茗│6月03日起 │ │ │
│ │元 │芳,聯宇電│ │ │ │
│ │ │器有限公司│ │ │ │
│ │ │(原名:聯 │ │ │ │
│ │ │宇開發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182078│宏仁,許茗│6月03日起 │ │九 │
│ │元 │芳,聯宇電│ │ │ │
│ │ │器有限公司│ │ │ │
│ │ │(原名:聯 │ │ │ │
│ │ │宇開發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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