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0915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