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0299號
CHDV,97,司促,10299,2008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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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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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