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保險簡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被 告 美國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寶忠
訴訟代理人 莊芸榛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保險簡字第一О三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零柒拾貳元,無非以原告寄交該款為投保被告公司之「安泰嘉祥增額養好壽險」,嗣後因保險內容不同未生效,自應退還為依據,然據被告抗辯主張:兩造所訂立之上該保險契約自始未生效而未成立,而原告所滙之上該款項乃為原告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向被告公司投保主契約「安泰新增額養老壽險」壹佰伍拾萬元並附加防癌險六單位及保險費豁免附約而交付之保險費,而此契約已成立生效,自無不當得利;經本院傳訊證人莊惠敏到院亦證稱,原告所繳的費用是壹佰伍拾萬元那張保單之費用等情,有筆錄在卷足證,綜上所述被告抗辯自屬真實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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