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丁○○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7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丁○○、甲○○、丙○○共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己○○、丁○○、甲○○、丙○○與戊○○、乙○○(以上 二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結)等6 人於民國(下同)97年1 月11 日凌晨0 時42分許,因友人涉及傷害案件,而前往位於彰化 縣員林鎮○○路○ 段319 號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 出所瞭解案情,因故與對方家屬李鍵釩等人發生口角衝突,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派出所所長陳志豪為避免事態擴大, 遂要求雙方隔開,命己○○、丁○○、甲○○、丙○○、戊 ○○及乙○○等人離開派出所,而要求傷害案件之當事人及 親屬等人進入派出所第一辦公室內,詎因李鍵釩再以言語與 己○○等人挑釁,己○○、丁○○、甲○○、丙○○、戊○ ○、乙○○氣憤難耐,雙方遂又爆發衝突,彰化縣警察局員 林分局員林派出所派出所所長陳志豪馬上指揮警員陳建男、 張洪造警員及不知姓名執行公務之義警2 人阻擋在派出所門 口,阻止己○○、丁○○、甲○○、丙○○、戊○○、乙○ ○衝入警局,惟其等6 人未理會在場依法執行公務進行勸阻 之派出所所長陳志豪、警員陳建男、張洪造及不知姓名執行 公務之義警2 人等6 人之勸阻,竟共同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 公務員當場侮辱之單一犯意聯絡,接續以「幹!」、「幹你 娘!關你什麼事」、「雞歪」、「靠杯」(台語)等語辱罵 上開員警,並另共同基於妨害公務之單一犯意聯絡,接續以 身體、手等部位推擠上開員警欲衝入派出所,以上開方式對 依法執行公務之派出所所長陳志豪、警員陳建男、張弘造及 不知姓名執行公務之義警2 人施以強暴。嗣經上開員警當場 錄影蒐證後依法偵辦。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丙○○固不否認辱罵「幹!」、「幹你娘 !」等話語,且有以身體推擠員警之方式對員警施以強暴, 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其等均辯稱:當時係對 方家屬李鍵釩出言挑釁,伊是氣不過才以髒話辱罵對方,並 非辱罵員警等語。而質之被告己○○、乙○○則矢口否認有 何妨害公務或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其等均以:伊並無以手或 身體推擠員警,且當時係以髒話辱罵對方,並非辱罵員警等 語置辯。
二、經查:
㈠證人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所長陳志豪於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當時是被告己○○的朋友涉及傷 害案件,他們來派出所協調,己○○那邊約來了6 、7 人, 而對方約來了3 、4 人,因對方的舅舅李鍵釩在派出所裡面 嗆被告等人,伊就請非當事人離開派出所,被告離開的過程 中,李鍵釩就跑到警局門口與被告等人嗆聲,雙方就罵起來 ,被告己○○等人就作勢要衝進派出所打人,當時我們有好 幾位員警在現場,我請共3 位員警擋在門口,不讓他們進來 ,但現場被告己○○等6 人均有辱罵及推擠,因當時有請對 方人馬進入派出所辦公室,被告等人不理會員警之勸阻仍持 續辱罵,故伊判定被告等人應該是在辱罵員警,有現場錄影 存證,當場並沒有明顯由何人帶頭,後來是現場支援警力到 了之後,將在場之人先留置在馬路上,馬上清查錄影畫面, 再將犯行明確之被告6 人移送偵辦等語。而證人即彰化縣警 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員警陳建男則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結證稱:當天被告6 人都有推擠及辱罵,當時現場約有3、4 位員警在門口,當被告等人要進來叫囂時,伊就將隨身的照 相手機錄影功能開啟,開始錄影,伊當時站在員警的第一排 中間,有制止請他們不要過來,並說「你敢動」、「你敢動 」,講完之後,被告乙○○就對著我們叫罵「關你什麼事, 幹你娘」,然後企圖要衝進來派出所與對方衝突,我們制止 後,被告乙○○仍硬要衝進來,要衝過我們員警的封鎖線, 而被告己○○在推擠時,剛好在我的正對面,是剛好在第一 排,所以被告己○○也是有推擠的動作,後來丁○○、丙○ ○都是以身體與其餘被告一起要推擠進警局,因為現場劇烈 推擠,所以鏡頭劇烈晃動,且後來大部分鏡頭朝下,但現場 持續都有「幹!」、「幹你娘!雞歪!不然你要怎樣!」、 「靠杯」(台語)等不雅言語,因為當時我在前面,李鍵釩 已經不在後方,已經到派出所第一辦公室值班的門那邊,離
我們有一段距離,且李鍵釩也沒有講話,所以我的判斷被告 應該也有辱罵員警的意思,況被告乙○○在我要逮捕被告等 6 人時,他還是罵我們員警「幹你娘!」、「雞歪!」、「 關你什麼事!」等語,所以很明顯是在罵警員等語。 ㈡又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蒐證光碟,其內容顯示:「有李健釩 聲音『彰化來的,你們試看看』,就看到被告等人因為氣憤 而往前推擠,員警出面制止,表示『不要再往前推,這裡是 警察局』,被告乙○○身體向前罵說『關你什麼事』、『幹 你娘』,隨後被告己○○、丁○○、甲○○、戊○○、丙○ ○等人均以身體或手向前推擠,陸續有『幹你娘』、『靠杯 』等三字經話語出現,後來鏡頭朝下時,又有聽到員警表示 要以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罪逮捕罪,仍持續聽到『幹你娘』 、『雞歪』等髒話。」,有本院97年6 月13日審理筆錄在卷 可稽。足見被告等人明知被告李鍵釩已不在員警後方,已退 至派出所第一辦公室門口處,仍向在前阻擋之員警以「幹! 」、「幹你娘!關你什麼事!」、「雞歪!」、「靠杯!」 (台語)等語辱罵在場執行公務之員警,並持續以手及身體 向前推擠欲衝進派出所內等情甚明,被告己○○、丁○○、 乙○○、丙○○等人上開辯解,尚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4 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己○○、丁○○、乙○○、丙○○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第135 條第1 項之對 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雖被告等人侮辱員警之地點 係在公開之派出所門口,惟公然侮辱罪部分未據員警提起告 訴,附此敘明)。
㈡被告己○○、丁○○、乙○○、丙○○與戊○○、甲○○( 以上2 人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就上開侮辱公務員罪及對 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之2 罪,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 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 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 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2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
等4 人上揭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行為,雖同時侮辱員警陳 志豪、陳建男、張洪造及不知姓名執行公務之義警2 人,但 被害者仍屬國家單一法益,又上揭侮辱及妨害公務之行為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據上開說明,顯係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及 妨害公務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均為接續犯。
㈣被告己○○、丁○○、乙○○、丙○○所犯上開二罪間,行 為互殊,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等人素行非佳,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且其等憑藉年輕氣盛,血氣方剛,聚眾前 往警局後,竟未理會員警所為退去之要求,反而大聲叫囂, 迭以粗俗之三字經等髒話辱罵員警,並持續以手及身體推擠 並衝撞員警,對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危害非輕,且其等犯後並 未坦承犯行,態度非屬良好,本應從重量刑,惟本院審酌被 告等人實屬年輕,均20歲出頭或未滿20歲,其等係因對方之 言語挑釁而氣憤難耐,至犯下本案之犯罪動機,並期許被告 等人經此偵審教訓,確實能切自反省,此後遠離刑責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刑法第140 條第1項、第135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