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7年度,36號
CHDM,97,交附民,36,200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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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號
           弄10號
被   告 丙○○
被   告 順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依前開法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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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