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78號
PTDV,97,除,78,200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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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恆春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9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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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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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車城鄉公所 │彰化商業銀行│96年8 月24日│150,000元 │12479 │ │
│ │林顯水 │車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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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