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前經本院於97年5 月27日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通知業 於97年5 月29日合法送達於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 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 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債務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二、債務人及配偶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債務人每月依 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三、受扶養親屬陳嬿琳之戶口名簿影本並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 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
四、請釋明債務人毀諾事由及其何以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5 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之原因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五、受扶養親屬陳江鋒香是否仍有工作能力,若有請提出其薪資 收入或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 並請提出扶養費支出5 千元之 相關證明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 額。
六、本案債務人陳明住所地在屏東,卻指定住居所於高雄市之送 達代收人甲○○,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請並 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 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