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6年度,47號
ILDV,96,簡上,47,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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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請上訴人於10日內陳報證人廖國雄及林明祺之住居所為何,俾供本院通知作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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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