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631號
TCBA,91,訴,631,20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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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原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潭民
  原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丙○○
  參 加 人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參加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參加訴訟;
及應命參加人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參加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係原告等汽車客運公 司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給予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路線之 加註許可處分,向被告機關提起訴願遭駁回(案號00000000交訴字第0910037826 號),爰依法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向鈞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交通部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九十中監三字第九○四七六七四號)。聲請人係汽 車客運公司,茲因九十年間,聲請人參予台灣省公路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審 議,在數家客運公司共同接受評比下,由聲請人獲准接駛台灣汽車客運公司「台 中∣水里」等公路客運路線,並概括承受台汽客運公司原有之車輛及人員,先後 投入營運資金購置全新車輛,迄今達億餘元金額,並將原接駛之班次由原來每日 五十八班調整至每日一百四十四班次,此有雙方於九十年五月八日共同簽訂之「 交通部公路局配合行政院核定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民營化辦理營運路線釋出契約書 」可資佐證。不料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在參與前開台灣汽車客運公司釋出 路線評比未獲通過之下,旋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以『無法滿足民眾需求』為由申 請以現營「台中∣草屯∣埔里」線撥調部分班次自草屯變更路線行駛至南投、名 間,藉以達到【繞駛】草屯∣南投∣名間(非延駛亦非變更)目的,主管機關竟 罔顧聲請人及其他同業(原告)權益,受理該公司之申請,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一 日以九○中監三字第九○四七六七四號函同意備查,原處分機關之決定除有違反



公路法第四十一條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外,並有行政程序上之嚴 重瑕疵,因此處分導致聲請人因同業競爭(經營路線重疊)之結果每日營運虧損 數拾萬元之鉅。被告機關既通過審議,並於九十年五月八日與聲請人簽約於先, 聲請人復依約投入鉅資經營簽約路線,以當初審議時所考慮民眾需求之實際狀況 而言,乃至於聲請人實際經營所提供之班次而論,應付當地民眾需求綽綽有餘, 行政機關依法即不應輕率核准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變更路線申請, 否則無異為裁量之濫用,是以倘若本件原告所提起撤銷訴訟結果係駁回原告等之 訴,則被告機關所為核准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路線之加註許可處分即 屬適法,此將造成聲請人原已獲准經營之公路營運權受同業競爭之侵害,且使聲 請人營運之利益萎縮而受財產上損害,聲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實因本件 撤銷訴訟結果將受損害,為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規定聲請准 予參加訴訟等語,經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命全 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黃 淑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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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汽車客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