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778號
SLDV,97,訴,778,2008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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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宇大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 萬元,應繳裁判費
  51,8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50,8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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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大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