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251號
SLDV,97,補,251,2008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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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甲○○
      辛○○
      乙○○
      戊○○
      丙○○
      己○○
      丁○○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甲○○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
 仟叁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
 。
㈡原告辛○○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
 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
 元。
㈢原告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壹
 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
㈣原告戊○○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
 伍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
 元。
㈤原告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叁仟
 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
 。
㈥原告己○○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
㈦原告丁○○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貳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
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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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