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О七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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