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О一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永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
捌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
(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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