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501號
TCEV,91,中簡,3501,200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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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О一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永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
捌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
(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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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