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453號
TCEV,91,中簡,3453,200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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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五三號
  原   告 金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源河
原告與被告甲○○即長嶔通訊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
壹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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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