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五三號
原 告 金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源河
原告與被告甲○○即長嶔通訊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
壹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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