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建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堂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市○○○路○段八九號一樓,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 記表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Q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