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72號
SLDV,96,重訴,72,200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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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己○○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乙○○  住臺北市
      丙○○  住同上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丁○○  住175
             An
            aeg
             大韓
            直面院
           居臺中市
      甲○○  住50b
            住大
           居臺中市
前七位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聖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被告於民國97年4 月3 日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為基於醫療契約
、繼承關係及同意給付醫療費用之無名契約之醫療費用給付請求
權,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為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兩者訴訟標的不同,而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
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柒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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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