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947號
SLDV,96,訴,947,20080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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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託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韋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6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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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託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韋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