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947號
SLDV,96,訴,947,2008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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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託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貳仟肆佰伍拾伍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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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託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韋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