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514號
SLDV,96,訴,514,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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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代理人  甲○○
            2
被   告 龍華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 月30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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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