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01號原 告 丙○○ 戊○○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周珮琦律師被 告 己○○ 號3樓(現於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庚○○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複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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