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901號
SLDV,94,訴,901,200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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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   告  丙○○
       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珮琦律師
被   告  己○○
           號3樓(現於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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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