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7年度,32號
SLDM,97,訴緝,32,2008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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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3年度偵緝字第427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典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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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