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
2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 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47條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827號 被 告 甲○○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80之1號 居臺北市○○區○○路1段242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 字第1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0月31日 執行完畢。甲○○竟不知悛悔,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 於97年1月23日上午5時30分許,趁乙○○外出之際,未得乙 ○○允許,擅自侵入臺北市大同區○○○路1巷6之1號乙○ ○住處,嗣因甲○○侵入上址後,於房屋內觸動警報系統,
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員陳昭旺發現,報警處理,而 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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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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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甲○○之供詞(見│被告坦承於97年1月23日上 │
│ │97年1月23日警詢筆錄 │午5時30分許,趁告訴人陳 │
│ │) │繼鈺外出之際,未得告訴人│
│ │ │允許,擅自侵入臺北市大同│
│ │ │區○○○路1巷6之1號告訴 │
│ │ │人住處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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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告訴人乙○○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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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證人陳昭旺之證詞 │被告於97年1月23日上午5時│
│ │ │30分許,趁告訴人乙○○外│
│ │ │出之際,未得告訴人允許,│
│ │ │擅自侵入臺北市大同區西寧│
│ │ │北路1巷6之1號告訴人住處 │
│ │ │,因觸動警報系統為證人陳│
│ │ │昭旺發現報警處理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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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現場照片4張 │證明被告未經允許,侵入告│
│ │ │訴人住宅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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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 字第1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6年10月31日執行 完畢,其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檢察官 丙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