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簡志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
10713 號、93年度偵字第223 號、第226 號、第229 號、第230
號、第470 號、第814 號、第1223號、第1231號、第2235號),
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398號、93年度偵字
第739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19 號)
移送併案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申請聘 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受監護人應經合格醫院(即公辦公營之 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之醫師 開具診斷證明書,經評鑑符合標準,始具有聘僱之資格。竟 與李嘉文、林浩豐(李嘉文、林浩豐二人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2 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聯絡犯意,以「林 國成」或「張志保」或醫療保健中心或健檢中心等名義,明 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雇主侯季憲等13人因渠等親人年事已高, 並患有宿疾需人照料,乙○○等人亦明知渠等親人皆可能無 法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的標準,且渠等親人亦未親自前 往如附表一所示醫院受檢,乃由乙○○分別與其有犯意聯絡 之中太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公司)、 七懷人力仲介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七懷公司)、佛光國際 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光公司)、巨泰人力資源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泰公司)等外籍勞工仲介 業者之業務人員,自民國91年10月4 日起至91年12月4 日止 ,提供欲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而有犯意聯絡之雇主侯季憲、 陳惠卿、林錦鴻、楊春喜、林隆祥、謝秉熹、鍾聖智、蔡耀 芳、王春長、黃林秀珠、李福成、黃典評、張英裕等13人( 侯季憲等13人涉案部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之受監護人之健保 卡、身分證等資料交予乙○○等人。乙○○即連續偽造如附 表一所示臺北醫院等多家之醫院章、醫師章,進而蓋用於「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該 診斷證明書之私文書,其偽造內容詳如附表所示,再由乙○ ○持以行使轉交該診斷證明書予外籍勞工仲介業者之業務人 員,而向雇主收取新臺幣(下同)2 萬元至2 萬5000千元不 等之費用,並由外籍勞工仲介公司人員持之向位在臺北市大
同區○○○路○ 段83號6 至10樓之勞委會申請外籍監護工, 足以生損害於臺北醫院等各家醫院、醫師之信譽及勞委會對 申請外籍監護工准駁之正確性。嗣經勞委會發覺有異,向各 醫院函詢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勞委會移送臺灣臺中地方地 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 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 決所引證人等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及其他書面之供 述證據,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因本案採 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 首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李嘉文、朱正杰、許傑偉、吳景哲、林譽昇、蔡曉菁 、胡淑鳳、李建章、黃典評、張英裕、顏夙慧、陳寶玉、林 長生、何岡玲於警詢、偵查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醫 療保健中心、林國成」傳單乙紙、臺北醫院91年12月9 日北 醫歷字第7889號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僱主申請聘 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其附之巴氏量表影本各 1 份、澄清醫院中港分院91年12月30日澄敬字第1037號函1 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其附之巴氏量表影本各7 份、臺北醫院 92年2 月21日北醫歷字第8874號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 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其附之 巴氏量表影本各1 份、臺北醫院91年11月29日北醫歷字第 7343號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 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其附之巴氏量表影本各1 份、臺 南醫院92年1 月2 日92南醫政字第9106938 號函、雇主聘僱 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明書及其附之巴氏量表影本各1 份、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91年12月17日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 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其附之巴氏量表影本各1 份、臺南醫院91年12月24日91南醫政字第9106444 號函、雇 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 診斷證明書及其附之巴氏量表影本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92年12月9 日刑紋字第09 20233371 號鑑驗書1紙 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行為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95年7 月 1 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刑法實體法律,自不 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故刑法修正施行後,應 適用該修正後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依「從舊、從輕」之 原則比較新、舊法律之適用;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 ,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 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9年上字 第964 號判例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查:
(一)關於共犯: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 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 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 、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 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限縮,排除陰謀犯 、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 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 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 判決參照)。
(二)關於連續犯:修正前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 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 規定,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 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 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綜上,本件雖共犯之規定新法對被告有利,惟被告與本案之 共犯,不論依舊法或新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但如適用舊法連 續犯之規定,被告所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以一罪 論,僅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顯較新法1 行為1 罪之規定 為有利,故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第28條、第56條之規定 ,對被告較有利,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而為論 科。
四、按醫院出具之診斷書既非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又 非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更非介紹書, 性質上與刑法第212 條之文書之為謀生及一時便利之用而制 作者亦異,最高法院83年台非字第170 號判決可資參照。核 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被告偽造私印、私印文乃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另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 告與林浩豐、李嘉文、中太公司、七懷公司、佛光公司、巨 泰公司等外籍勞工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及雇主侯季憲、陳惠 卿、林錦鴻、楊春喜、林隆祥、謝秉熹、鍾聖智、蔡耀芳、 王春長、黃林秀珠、李福成、黃典評、張英裕等人,分別就 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 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 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處,並加 重其刑。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0至22之犯行雖未據起訴, 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 自得併予審判。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3 、5 、6 、8 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1條之行使 偽造公文書罪嫌;惟查,被告行為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 布之刑法已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前第10條第 2 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之規定 ,已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 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 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是被告行為後公立醫療機構之院 長及醫師已非刑法上所規定之公務員,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亦非刑法上之公文書,被告偽造臺北醫院、臺南醫院2 家醫院院長、醫師等人印文,進而偽造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所為亦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起 訴法條應予變更。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牟利, 其之前已因偽造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竟於法院判刑確定後,繼續為相同 之犯罪行為,其犯罪惡性不輕,惟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不諱, 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主文所示之刑示懲。又被告犯 罪行為時雖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惟被告前因逃匿,經本院
於94年5 月31日通緝,於96年8 月29日始經警緝獲,有本院 94年5 月31日94年士院刑和緝字第140 號通緝書及96年9 月 4 日96年士院刑和銷字第415 號撤銷通緝書各1 份在卷可憑 ,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不得依該條例 減刑,附此敘明。
五、如附表一偽造之印文欄所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 規定沒收之,至於被告偽造之印章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 現仍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亦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1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嫌,惟查,被告偽造台北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亦係偽 造私文書,業如上述,而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其 偽造診斷證明書之時間均在91年9 月26日前案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1193號)宣示判決之前,為前 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 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
七、如附表三所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12號 、第11824 號、95年度偵字第5725號、第11509 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654 號、第18035 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600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564 號、第18909 號、第2337 3 號、93年度偵字第6580號、94年度偵字第3370號併辦意旨略 以: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診斷證明書並持以行使,認被 告所為與上述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云云 ,惟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偽造醫院診斷證明書之時間均在91年 9 月26日前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1193號 )宣示判決之前,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與本案即無連 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 官另為適當之處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雇 主│受 監│偽造診斷證明│送件時間及│偵查案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印文 │數量 │
│ │ │護 人│書之內容 │送件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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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侯季憲│侯富庭│病人侯富庭患│91年11月6 │甲○92年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壹枚 │
│ │ │ │有嚴重骨質疏│日,由佛光│偵字第3008│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鬆、高血壓性│公司送件。│號案件 │ ├──────────┼────┤
│ │ │ │心臟病,病人│91年10月7 │ │ │院長黃焜璋 │壹枚 │
│ │ │ │因上述疾病,│日偽造。 │ │ ├──────────┼────┤
│ │ │ │目前行動困難│ │ │ │台北醫院醫師施景棠 │壹枚 │
│ │ │ │,生活起居須│ │ │ ├──────────┼────┤
│ │ │ │仰賴他人照顧│ │ │ │台北醫院醫師李家文 │壹拾枚 │
│ │ │ │,宜長期門診│ │ ├──────────┼──────────┼────┤
│ │ │ │復健治療。 │ │ │巴氏量表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壹枚 │
│ │ │ │ │ │ │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 │ │ │ ├──────────┼────┤
│ │ │ │ │ │ │ │台北醫院醫師李家文 │壹拾壹枚│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壹枚 │
│ │ │ │ │ │ │表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 │ │ │ ├──────────┼────┤
│ │ │ │ │ │ │ │台北醫院醫師李家文 │貳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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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惠卿│張潘美│病人張潘美患│91年11月25│甲○92年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有高血壓合併│日,由佛光│偵字第2809│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專用 │ │
│ │ │ │心臟病、大腸│公司送件。│號案件。 │ ├──────────┼────┤
│ │ │ │癌、病人因上│91年11月1 │ │ │林敬義印 │壹枚 │
│ │ │ │述疾病目前生│日偽造。 │ │ ├──────────┼────┤
│ │ │ │活起居無法自│ │ │ │李篤宜 │壹枚 │
│ │ │ │行料理,行動│ │ │ ├──────────┼────┤
│ │ │ │困難,須專人│ │ │ │曾維功 │壹拾枚 │
│ │ │ │照顧起居,宜│ │ ├──────────┼──────────┼────┤
│ │ │ │長期門診追蹤│ │ │巴氏量表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治療。 │ │ │ │專用 │ │
│ │ │ │ │ │ │ ├──────────┼────┤
│ │ │ │ │ │ │ │曾維功 │壹拾壹枚│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 │ │ │表 │專用 │ │
│ │ │ │ │ │ │ ├──────────┼────┤
│ │ │ │ │ │ │ │曾維功 │貳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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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錦鴻│林順德│病人林順德患│91年12月11│甲○92年偵│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壹枚 │
│ │ │ │有左側腓骨轉│日,由中太│字第5886號│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子間骨折、痛│公司送件。│案件。 │ ├──────────┼────┤
│ │ │ │性痙欒病,病│91年12月2 │ │ │院長黃焜璋 │壹枚 │
│ │ │ │患左側腓骨轉│日偽造。 │ │ ├──────────┼────┤
│ │ │ │子間骨折肌肉│ │ │ │台北醫院醫師陳建源 │壹枚 │
│ │ │ │突然發生不隨│ │ │ ├──────────┼────┤
│ │ │ │意的收縮引致│ │ │ │台北醫院醫師莊子育 │壹拾枚 │
│ │ │ │手部及手臂肌│ │ ├──────────┼──────────┼────┤
│ │ │ │肉痙欒造成行│ │ │巴氏量表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壹枚 │
│ │ │ │動不便,須仰│ │ │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賴他人照顧。│ │ │ ├──────────┼────┤
│ │ │ │ │ │ │ │台北醫院醫師莊子育 │壹拾壹枚│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壹枚 │
│ │ │ │ │ │ │表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 │ │ │ ├──────────┼────┤
│ │ │ │ │ │ │ │台北醫院醫師莊子育 │壹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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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楊春喜│楊邱寶│病人楊邱寶蓮│91年12月4 │甲○92年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蓮 │患有類風濕性│日,由中太│偵10028 號│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專用 │ │
│ │ │ │關節炎、嚴重│公司送件。│案件。 │ ├──────────┼────┤
│ │ │ │骨質疏鬆、大│91年11月7 │ │ │林敬義印 │壹枚 │
│ │ │ │小便失禁,病│日偽造。 │ │ ├──────────┼────┤
│ │ │ │人因上述疾病│ │ │ │林鴻章 │壹拾壹枚│
│ │ │ │目前行動困難│ │ ├──────────┼──────────┼────┤
│ │ │ │無法自行料理│ │ │巴氏量表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生活起居,需│ │ │ │專用 │ │
│ │ │ │長期他人照顧│ │ │ ├──────────┼────┤
│ │ │ │起居,宜長期│ │ │ │林鴻章 │壹拾壹枚│
│ │ │ │門診追蹤治療│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壹枚 │
│ │ │ │ │ │ │表 │證明書專用章 │ │
│ │ │ │ │ │ │ ├──────────┼────┤
│ │ │ │ │ │ │ │林鴻章 │貳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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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隆祥│林 清│病人林清患有│91年10月23│甲○92年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壹枚 │
│ │ │ │心肌梗塞、兩│日,由巨泰│偵字第8607│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膝退化關節炎│公司送件。│號案件。 │ ├──────────┼────┤
│ │ │ │、高血壓性心│91年10月3 │ │ │院長黃焜璋 │壹枚 │
│ │ │ │臟病,病人因│日偽造。 │ │ ├──────────┼────┤
│ │ │ │上述疾病,目│ │ │ │台北醫院醫師馮志瑛 │壹拾壹枚│
│ │ │ │前行動不便生│ │ ├──────────┼──────────┼────┤
│ │ │ │活起居無法自│ │ │巴氏量表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壹枚 │
│ │ │ │行料理,仰他│ │ │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人照顧。 │ │ │ ├──────────┼────┤
│ │ │ │ │ │ │ │台北醫院醫師馮志瑛 │壹拾壹枚│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壹枚 │
│ │ │ │ │ │ │表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 │ │ │ ├──────────┼────┤
│ │ │ │ │ │ │ │台北醫院醫師馮志瑛 │參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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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謝秉熹│謝何花│病人謝阿花患│91年11月26│甲○93年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壹枚 │
│ │ │ │有心臟梗塞、│日,由代成│偵字第229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關防 │ │
│ │ │ │嚴重骨質疏鬆│國際有限公│號案件。 │ ├──────────┼────┤
│ │ │ │、大小便失禁│司送件。 │ │ │院長林水龍 │壹枚 │
│ │ │ │,病人因上述│91年10月14│ │ ├──────────┼────┤
│ │ │ │疾病目前行動│日偽造。 │ │ │省南醫師李孟峰 │壹拾枚 │
│ │ │ │困難無法自行│ │ ├──────────┼──────────┼────┤
│ │ │ │料理生活起居│ │ │巴氏量表 │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壹枚 │
│ │ │ │,須仰賴他人│ │ │ │關防 │ │
│ │ │ │照顧,宜長期│ │ │ ├──────────┼────┤
│ │ │ │門診追蹤治療│ │ │ │省南醫師李孟峰 │壹拾壹枚│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壹枚 │
│ │ │ │ │ │ │表 │關防 │ │
│ │ │ │ │ │ │ ├──────────┼────┤
│ │ │ │ │ │ │ │省南醫師李孟峰 │貳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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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鍾聖智│鍾斯文│病人鍾斯文患│91年11月15│甲○93年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壹枚 │
│ │ │ │有心臟病、中│日,由凱文│偵字第226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證明書專用章 │ │
│ │ │ │風、下腿無力│維妮人力資│號案件。 │ ├──────────┼────┤
│ │ │ │兩膝關節僵硬│源管理顧問│ │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壹枚 │
│ │ │ │,病人因中風│有限公司送│ │ │院長陳楷模章限證明書│ │
│ │ │ │行動不便,下│件。 │ │ │專用 │ │
│ │ │ │腿無力,兩膝│91年10月1 │ │ ├──────────┼────┤
│ │ │ │關節僵硬,生│日偽造。 │ │ │國泰醫師李善敬 │捌枚 │
│ │ │ │活無法自理,│ │ ├──────────┼──────────┼────┤
│ │ │ │須賴他人長期│ │ │巴氏量表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壹枚 │
│ │ │ │照顧。 │ │ │ │證明書專用章 │ │
│ │ │ │ │ │ │ ├──────────┼────┤
│ │ │ │ │ │ │ │國泰醫師李善敬 │壹拾貳枚│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壹枚 │
│ │ │ │ │ │ │表 │證明書專用章 │ │
│ │ │ │ │ │ │ ├──────────┼────┤
│ │ │ │ │ │ │ │國泰醫師李善敬 │參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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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蔡耀芳│蔡曾菜│病人蔡曾菜根│91年11月12│甲○93年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壹枚 │
│ │ │根 │患有心臟梗塞│日,由百富│偵字第223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關防 │ │
│ │ │ │、兩膝腿化慢│國際人力仲│號案件。 │ ├──────────┼────┤
│ │ │ │性關節炎、高│介有限公司│ │ │院長林水龍 │壹枚 │
│ │ │ │血壓性心臟病│送件。 │ │ ├──────────┼────┤
│ │ │ │,病人因上述│91年10月14│ │ │省南醫師李孟峰 │壹拾枚 │
│ │ │ │病情目前生活│日偽造。 │ ├──────────┼──────────┼────┤
│ │ │ │起居無法自行│ │ │巴氏量表 │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壹枚 │
│ │ │ │料理,須仰賴│ │ │ │關防 │ │
│ │ │ │他人照顧,須│ │ │ ├──────────┼────┤
│ │ │ │長期門診追蹤│ │ │ │省南醫師李孟峰 │壹拾壹枚│
│ │ │ │治療。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壹枚 │
│ │ │ │ │ │ │表 │關防 │ │
│ │ │ │ │ │ │ ├──────────┼────┤
│ │ │ │ │ │ │ │省南醫師李孟峰 │貳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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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春長│王許鏡│病人王許鏡患│91年12月3 │同上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有甲狀腺肥大│日,由七懷│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專用 │ │
│ │ │ │、類風濕性心│公司送件。│ │ ├──────────┼────┤
│ │ │ │臟病、兩膝退│91年10月7 │ │ │林敬義印 │壹枚 │
│ │ │ │化性關節炎,│日偽造。 │ │ ├──────────┼────┤
│ │ │ │病人因上述疾│ │ │ │吳明哲 │壹拾枚 │
│ │ │ │病目前行動困│ │ ├──────────┼──────────┼────┤
│ │ │ │難,生活起居│ │ │巴氏量表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須賴他人照顧│ │ │ │專用 │ │
│ │ │ │,建議長期門│ │ │ ├──────────┼────┤
│ │ │ │診追蹤治療。│ │ │ │吳明哲 │壹拾壹枚│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澄清綜合醫院中港醫院│壹枚 │
│ │ │ │ │ │ │表 │專用 │ │
│ │ │ │ │ │ │ ├──────────┼────┤
│ │ │ │ │ │ │ │吳明哲 │貳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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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黃林秀│林許清│病人林許清香│91年11月29│同上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珠 │香 │患有肝腫癌、│日,由第一│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專用 │ │
│ │ │ │痛血症、糖尿│大人力資源│ │ ├──────────┼────┤
│ │ │ │病併發慢性關│管理顧問有│ │ │林敬義印 │壹枚 │
│ │ │ │節炎,病人因│限公司送件│ │ ├──────────┼────┤
│ │ │ │上述疾病目前│。 │ │ │黃仁杰 │壹拾壹枚│
│ │ │ │接受本院門診│91年11月8 │ ├──────────┼──────────┼────┤
│ │ │ │治療,行動不│日偽造。 │ │巴氏量表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便,生活起居│ │ │ │專用 │ │
│ │ │ │無人料理,須│ │ │ ├──────────┼────┤
│ │ │ │專人照顧,需│ │ │ │黃仁杰 │壹拾壹枚│
│ │ │ │長期門診治療│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 │ │ │表 │專用 │ │
│ │ │ │ │ │ │ ├──────────┼────┤
│ │ │ │ │ │ │ │黃仁杰 │貳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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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建章│李福成│病人李福成患│91年11月13│甲○93年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有高血壓、糖│日,由中太│偵字第7398│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專用 │ │
│ │ │ │尿病併發慢性│人力資源管│號案件。 │ ├──────────┼────┤
│ │ │ │關節炎,該病│理顧問有限│ │ │林敬義印 │壹枚 │
│ │ │ │患因上述疾病│公司送件。│ │ ├──────────┼────┤
│ │ │ │目前接受本院│91年10月5 │ │ │黃仁杰 │壹拾壹枚│
│ │ │ │門診治療,行│日偽造。 │ ├──────────┼──────────┼────┤
│ │ │ │動不便,生活│ │ │巴氏量表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起居無人料理│ │ │ │專用 │ │
│ │ │ │,須專人照顧│ │ │ ├──────────┼────┤
│ │ │ │,需長期門診│ │ │ │黃仁杰 │壹拾壹枚│
│ │ │ │治療。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 │ │ │表 │專用 │ │
│ │ │ │ │ │ │ ├──────────┼────┤
│ │ │ │ │ │ │ │黃仁杰 │貳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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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黃典評│黃陳澄│病人黃陳澄子│91年11月27│甲○93年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子 │患有大腸癌、│日,由永昇│偵字第7399│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專用 │ │
│ │ │ │高血壓心臟病│豐人力資源│號案件。 │ ├──────────┼────┤
│ │ │ │、嚴重骨質疏│管理顧問有│ │ │林敬義印 │壹枚 │
│ │ │ │鬆,因上述疾│限公司送件│ │ ├──────────┼────┤
│ │ │ │病造成行動困│91年10月31│ │ │謝良博 │壹拾壹枚│
│ │ │ │難,生活起居│日偽造。 │ ├──────────┼──────────┼────┤
│ │ │ │無法自理,需│ │ │巴氏量表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賴他人照顧,│ │ │ │專用 │ │
│ │ │ │宜長期門診復│ │ │ ├──────────┼────┤
│ │ │ │健、治療。 │ │ │ │謝良博 │壹拾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 │ │ │表 │專用 │ │
│ │ │ │ │ │ │ ├──────────┼────┤
│ │ │ │ │ │ │ │謝良博 │貳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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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張英裕│張陳碧│病人張陳碧蟾│91年12月2 │臺灣臺中地│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蟾 │患有血尿尿失│日,由第一│方法院檢察│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專用 │ │
│ │ │ │禁、類風濕性│大人力資源│署93年度偵│ ├──────────┼────┤
│ │ │ │心臟病、大小│管理顧問有│字第319 號│ │林敬義印 │壹枚 │
│ │ │ │便失禁,病人│限公司送件│案件。 │ ├──────────┼────┤
│ │ │ │因上述病情,│。91年11月│ │ │石宏文 │壹拾貳枚│
│ │ │ │目前行動不便│8 日偽造。│ ├──────────┼──────────┼────┤
│ │ │ │,無法自行料│ │ │巴氏量表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理生活起居,│ │ │ │專用 │ │
│ │ │ │宜長期門診追│ │ │ ├──────────┼────┤
│ │ │ │蹤治療。 │ │ │ │石宏文 │壹拾壹枚│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壹枚 │
│ │ │ │ │ │ │表 │專用 │ │
│ │ │ │ │ │ │ ├──────────┼────┤
│ │ │ │ │ │ │ │石宏文 │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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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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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雇 主│受 監│偽造診斷證明│送件時間及│偵查案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印文 │數量 │
│ │ │護 人│書之內容 │送件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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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黃月│黃紅綢│病人黃紅綢患│91年11月6 │甲○92年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壹枚 │
│ │美 │ │有腰椎退化性│日,由巨泰│偵字第1019│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關節炎、腦中│公司送件。│號案件。 │ ├──────────┼────┤
│ │ │ │風後遺症、心│91年9 月12│ │ │院長黃焜璋 │壹枚 │
│ │ │ │臟病、病患因│日偽造。 │ │ ├──────────┼────┤
│ │ │ │因上述疾病行│ │ │ │台北醫院醫師陳興源 │壹枚 │
│ │ │ │動人便、倒臥│ │ │ ├──────────┼────┤
│ │ │ │在床、須專人│ │ │ │台北醫院醫師林君甫 │壹拾壹枚│
│ │ │ │長期照顧。 │ │ ├──────────┼──────────┼────┤
│ │ │ │ │ │ │巴氏量表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壹枚 │
│ │ │ │ │ │ │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 │ │ │ ├──────────┼────┤
│ │ │ │ │ │ │ │台北醫院醫師林君甫 │壹拾壹枚│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壹枚 │
│ │ │ │ │ │ │表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 │ │ │ │ │ │ ├──────────┼────┤
│ │ │ │ │ │ │ │台北醫院醫師林君甫 │參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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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燕美│劉鍾金│病人劉鍾金妹│91年10月4 │甲○92年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壹枚 │
│ │ │妹 │患有類風濕關│日,由巨泰│偵字第1069│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院公印診斷書專用(二│ │
│ │ │ │節炎、嚴重骨│公司送件。│8 號、93年│ │) │ │
│ │ │ │質疏鬆、大小│91年9 月12│度偵字第12│ ├──────────┼────┤
│ │ │ │便失禁、高血│日偽造。 │23號案件。│ │負責醫師黃昭聲診斷書│壹枚 │
│ │ │ │壓,病人因上│ │ │ │專用 │ │
│ │ │ │述病情目前生│ │ │ ├──────────┼────┤
│ │ │ │活起居無法自│ │ │ │醫師張振沛醫療專用章│壹枚 │
│ │ │ │行料理、行動│ │ │ ├──────────┼────┤
│ │ │ │困難須專人照│ │ │ │王世睿 │壹拾枚 │
│ │ │ │顧,宜期門診│ │ ├──────────┼──────────┼────┤
│ │ │ │追蹤治療。 │ │ │巴氏量表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壹枚 │
│ │ │ │ │ │ │ │院公印診斷書專用(二│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