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鼎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 經本院以 96年度催字1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 國 96年11月9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 96年度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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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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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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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典運電子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96年12月15日│295,449元 │AL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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