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九一號
原 告 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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