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世寶國際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0年8月1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00 元,並以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為 清償之擔保,依法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 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 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 號判例參照)。查本件抵押權登記債務人為三陽龍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此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據以聲請拍賣抵 押物,依首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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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拍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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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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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北縣│瑞芳鎮 │逢甲 │ │0000-0000 │旱│ │ │ 1,156.64 │3分之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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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北縣│瑞芳鎮 │逢甲 │ │0000-0000 │旱│ │ │ 62.46 │3分之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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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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