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7年度,1347號
KLDV,97,基小,1347,200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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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134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進民
            號1樓
被   告 甲○○
            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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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