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陳進民
戴振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97年6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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