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245號
TCEV,91,中簡,3245,200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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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四五號
  原   告 乙○○○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學傳
  送達代收人 黃今足
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玖仟捌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肆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貳
  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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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