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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243號
TCEV,91,中簡,3243,2002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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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四三號
  原   告 利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禾倉
  送達代收人 胡雅惠
  被   告 逸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超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 月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九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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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