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243號
TCEV,91,中簡,3243,200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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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四三號
  原   告 利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禾倉
  送達代收人 胡雅惠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蒙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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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