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四三號
原 告 利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禾倉
送達代收人 胡雅惠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蒙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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