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立梅
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芭塔雅健康館擔任清潔員,惟參照聲請人 提出之在職證明書,該事業單位設於「彰化縣員林鎮」;且 聲請人所提出生活支出之單據,消費地點全部均於「彰化縣 」。請確實說明目前之住所在何處?是否與父母及子女同住 ?目前是通勤上下班或於戶籍地外租屋居住?
二、債務人自陳於95年5月至96年5月間失業無工作,請向原僱用 事業單位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提出 到院參辦。其失業期間如何支付銀行之協商款?三、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 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四、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 、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五、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如有股票則請提出 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或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
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 ,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 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七、提出聲請人所列扶養之親屬盧新丁、盧楊素最近二年之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 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 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 件資料)。
八、聲請人提出所列扶養親屬盧新丁、盧楊素,最近二年每月實 際已支付之扶養費用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九、聲請人所列扶養之親屬盧新丁、盧楊素,請釋明盧新丁、盧 楊素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具體事實理由,並提 出相關證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盧新丁、盧楊素是否有領 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 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一、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盧新丁、盧楊素如何 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職業上必要支出及家庭必要生活 費等,請詳列具體項目作成表冊,以供本院審核是否必要 。
十三、請釋明聲請人以機車上下班,有何個人因素以致每月需汽 油費3000元?並請提出相關證據以供釋明。十四、聲請人自陳因父親住院支出龐大醫藥費致積欠鉅額債務, 請提出父親罹患疾病之診療紀錄、最近2年內繳費證明, 並陳報目前就醫狀況。
十五、聲請人自陳曾向親友多次借款,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 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 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六、聲請人自陳97年5月起即毀諾未繳納債務協商之每月應清 償金額,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債務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 ,聲請人於97年5月份仍為正常履約狀態。請陳報聲請人 現是否確實因毀諾而未繳納債務協商之每月應清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