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177號
TCEV,91,中簡,3177,200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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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七號
  原   告 甲○○○○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送達代收人 陳學芬
一、右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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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