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七號
原 告 甲○○○○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送達代收人 陳學芬
一、右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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