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端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台十七線急水溪至北門
及溪底寮至將軍段工程自救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
程處間請求給付孳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31萬3,636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萬1,10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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