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286號
CYDM,97,訴,286,20080630,1

1/2頁 下一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阿𦕎起訴書誤為
選任辯護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丙○○
           巷1號
被   告 壬○○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林國一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字第2656、3421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阿𦕎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如附表一至四共十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未遂),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減刑)。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丙○○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如附表一、二、五、六所示共十一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未遂),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減刑)。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共十三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未遂),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減刑)。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戊○○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如附表一、三、五、七共十一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未遂),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減刑)。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己○○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



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共十二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未遂),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減刑)。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阿𦕎曾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 上訴字第一六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及執行完畢(未 構成累犯),戊○○曾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及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陳阿𦕎、丙 ○○、壬○○戊○○己○○等五人,明知彼等並無中醫 師或藥劑師執照,亦無調配中藥之專門技術,竟共同基於製 造偽藥之犯意,未依藥事法規定獲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於九 十五年十月間某日,在嘉義市○○路一三二號處,以戊○○ 私製及向不詳人士購得之私製米酒,摻入鹿茸及中藥材後, 共同製作鹿茸酒之偽藥。
二、陳阿𦕎、丙○○壬○○戊○○己○○復各於下列時、 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明知鹿茸藥酒或青草 膏係偽藥而販賣之犯意聯絡,分起犯意,先後由:(一)陳阿𦕎、丙○○壬○○戊○○己○○五人為前揭犯 意聯絡,約定由陳阿𦕎及丙○○負責遊走於各大醫院內, 向候診病人搭訕遊說(時、地、受害人、受詐價金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七所示,編號七部分未詐得財物),謊稱:渠 等鹿茸藥酒具有治療功效等誇大療效言詞,使不特定人誤 信而允諾購買,再由壬○○負責駕駛車牌號碼3456-JA號 汽車,接送至嘉義市○○路一三二號處,再由戊○○、己 ○○持先前製造之鹿茸藥酒偽藥一甕販賣,詐得與市價顯 不相當之價金(其中編號七部分,蔡葉滿尚未交付財物而 未得逞、亦未賣出偽藥酒)。
(二)陳阿𦕎、丙○○壬○○、戌○○(戌○○部分另案偵辦 )等四人,為前揭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向候 診就醫之子○○謊稱:渠等所有之鹿茸藥酒具有治療酸痛 功效云云,使子○○誤信為真,當場以現金三萬二千五百 元購買鹿茸藥酒偽藥一甕,渠等四人因之取得與市價顯不 相當之價金。
(三)陳阿𦕎、壬○○己○○戊○○等四人,為前揭犯意聯 絡,於附表三所示時、地,向候診就醫之卯○○謊稱:渠 等所有之鹿茸藥酒具有治療酸痛功效云云,使卯○○誤信 為真,以三萬二千五百元購買鹿茸藥酒偽藥一甕,渠等四 人因之取得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價金。
(四)陳阿𦕎、壬○○己○○三人,為前揭犯意聯絡,於附表



四所示時、地,向候診就醫之寅○○謊稱:渠等所有之青 草膏具有治療骨頭退化、肝機能不好、長期吃西藥至腎臟 水腫等病狀云云,使寅○○誤信為真,當場以現金二萬元 購買青草膏偽藥一批,渠等三人因之取得與市價顯不相當 之價金。
(五)丙○○壬○○戊○○己○○等四人,為前揭犯意聯 絡,(一)由丙○○於附表五編號一所示時、地,向候診 就醫之病人申○○,謊稱:渠等所有之鹿茸藥酒具有治療 酸痛功效云云,使之誤信而允諾購買,再由壬○○負責駕 駛車牌號碼3456-JA號汽車,接送至嘉義市○○路一三二 號處,再由戊○○己○○持先前私製鹿茸酒偽藥一甕出 售,得款九萬七千五百元,詐得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價金。 (二)於由丙○○戊○○己○○三人於附表五編號二 時、地,共同向等候看診就醫之丑○○謊稱:鹿茸藥酒具 有治療腳痛和保養身體、通血路,身體會好起來之功效。 使丑○○信以為真,而約定以三萬六千九百元價額,向渠 等購買上開私釀鹿茸藥酒偽藥一甕,惟僅當場先行支付九 百元,另三萬六千元則因約定匯款至新光商業銀行太平簡 易型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戶名:劉健忠帳戶內 ,經警發現後通知丑○○協助調查始未繼續付款。(六)壬○○丙○○與另一自稱「劉美惠」之不詳姓名年籍之 女子等三人,為前揭犯意聯絡,於附表六所示時、地,由 該名「劉惠美」之人,向候診就醫之巳○○謊稱:「我母 親吃過鹿茸泡製的藥酒後,糖尿病穩定控制,不需要再至 醫院打針、吃西藥,身體就好很多」云云,使巳○○誤信 為真,以現金十六萬元購買私製之鹿茸藥酒偽藥一甕,渠 等三人因之取得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價金。
(七)己○○戊○○與另二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為前揭犯 意聯絡,於附表七所示時、地,共同向候診就醫之辰○○ 謊稱:渠等所有之鹿茸藥酒對治好中風,有非常良好之治 療功效。使辰○○誤信為真,而交付三萬五千六百元購買 渠等私製之鹿茸藥酒偽藥一甕,渠等四人因之取得與市價 顯不相當之價金。
二、嗣經酉○○○發覺未具療效後,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後, 由警循線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戊 ○○所承租之嘉義市○○路一三二號處,查獲陳阿𦕎、丙○ ○、劉豐華戊○○己○○等五人,並在該處得其同意搜 索後,扣得其等供犯罪所用或所得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 示之物。
三、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陳阿𦕎、丙○○劉豐華戊○○己○○等 五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事實一部分製造偽藥等情,業經被告陳阿𦕎、丙○○、壬○ ○、戊○○己○○於偵審時自白不諱,並有附表八編號11 鹿茸藥酒三桶扣案,其製造如附表八之二編號11之藥酒,並 無品名,但係摻入私製米酒及不明鹿茸中藥材;另賣出之鹿 茸藥酒雖未扣案,但均對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被害人宣稱療效 ,經證人酉○○○、午○○○、丁○○、申○○、辰○○、 巳○○、辛○○、庚○○○、甲○○、子○○、卯○○、寅 ○○、癸○○、丑○○指證明確;參以凡申請為藥商者,應 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 辦理變更登記;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 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再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 准不符者」,均屬藥事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之偽藥;本件 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均為個人而 非經核准登記之藥商,參以本件被告陳阿𦕎、丙○○、壬○ ○、戊○○己○○賣出之藥酒外觀無任何標示,顯非屬行 政院衛生署核准製造之藥品,既未經前揭核准,其等擅自製 造之藥酒;況自被告戊○○所稱其製造鹿茸酒所用之素膠塊 係購自鄭登煌,其貨源為鄭登煌之子鄭榮達經營之權威貿易 有限公司,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至該公司扣得 素膠塊二盒後,送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鑑定結果,認 為:案內素膠塊標示含「當歸、人蔘、熟地、黃耆、川芎、 茯苓、白朮」等收載於本著綱目之中藥材,且未收載於本署 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應以藥品管理 ,核屬違反藥事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 藥等情甚明,有該署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衛中會字第096000 7397號函、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憑(偵卷第222、214頁), 益證其賣出之藥酒係偽藥一情,灼然可明,雖附表二共犯戌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未扣得賣出藥酒, 無從「稽查或檢驗」以確認其成份云云,而以九十六年偵字 第八五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存卷可按(本院卷 第159頁),惟「稽查或檢驗」僅係藥品管理行政查認偽藥



之方法,本院依前開事證互為勾稽後判斷、推論認定,既不 宥於前開藥品管理行政手段,亦不受前開不起訴處分書之拘 束,併予敘明;綜上事證,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製造偽 藥犯行,應堪認定。
三、事實二販賣偽藥、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於偵審時自白不諱,並對附表一 至七所示之被害人施以宣稱療效云云,經證人酉○○○、午 ○○○(尚未交付款項)、丁○○、申○○、辰○○、巳○ ○、辛○○、庚○○○、甲○○、子○○、卯○○、寅○○ 、癸○○、丑○○指證明確,另經證人蔡宜延沈龍盛警詢 時證述明確,並有被害報告單十二份、巳○○匯款存摺明細 (2039號警卷第66頁)、相片八幀在卷可考(1597號警卷第 87 至93頁),及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扣案可稽 ;其中青草膏雖未扣案,惟來源不明,又無標示,為被告陳 阿𦕎、丙○○壬○○戊○○己○○陳述明確,顯非屬 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製造之藥品,而亦屬偽藥甚明,合先敘明 ;又其等持鹿茸藥酒、青草膏等,宣稱具有治療酸痛、腎臟 水腫、骨頭退化、控制糖尿病等醫療效能云云,使人誤信而 購買,顯係詐術手段,又以市價顯不相當之金額販賣予前揭 被害人,顯有營利意圖甚明,參以扣案如附表八之四編號四 、五之鹿茸經證人即全發堂生技中藥養生館負責人李漢仁於 警詢時證述,每兩市價僅約八十元,倘以現鋸鹿茸浸泡藥酒 二十公升,始有一萬二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價值(2039號警 卷第24頁),其等以廉價之乾鹿茸浸泡之鹿茸藥酒,其售價 顯與市價不相當;是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以詐欺手段販賣偽藥營利等情,即屬灼然,其等於 販賣過程或遊說、或出售、或載送,各有分工,就前揭情事 ,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綜上事證,被告陳阿𦕎、丙○ ○、壬○○戊○○己○○自白確與事實相符,亦屬無疑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詐欺及販賣偽藥等犯行,均堪認定。
四、核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五人事實 一部分未經許可製造偽藥酒販賣,核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 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於事實二關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附表二至七各 該次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明知為偽藥而販 賣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另於附表一 編號七部分所為(未及取款即遭查獲),係犯藥事法第八十



三條第一項、第四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未遂罪、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陳阿𦕎、丙 ○○、壬○○戊○○己○○五人就前揭製造偽藥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自稱「劉美惠」成年女子、不詳姓名成年 男女各一人間,就前揭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詐欺取財之犯行 ,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各該共 同正犯關係,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其等各該以一出售偽藥 獲利行為,同時觸犯販賣偽藥、詐欺取財罪名,為異種想像 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其情節較重之販賣偽 藥罪處斷。又倘行為人製造偽藥並予販賣,應依行為時刑法 第五十五條所定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較重之製造偽藥 罪處斷(本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0號判例意旨參照), 牽連犯廢除後,陳阿𦕎等五人所犯上開製造偽藥罪(事實一 部分)與所犯販賣偽藥罪(事實二部分)二罪間,罪名互異 ,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論以想像競合犯,自有 未洽;又事實二附表一至七所示各該次所犯販賣偽藥罪間, 時、地及被害人相異,其犯意各別,亦應分論併罰。其前揭 附表一編號七部分,其販賣偽藥之實施,惟未生販出偽藥之 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之素 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五份附卷可按),除被 告陳阿𦕎、戊○○曾因犯罪遭判處罪刑外,餘無犯罪紀錄; 其等出於以製造偽藥酒出售牟利之動機及目的;其等對因病 求醫之人乘機詐財之手段;及考量其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其犯罪可能肇致被害人病情延誤之危險及金錢損害;及犯 後坦承態度,除未遂犯行外,均已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阿𦕎、丙○○、壬○ ○、戊○○己○○上揭犯行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所為,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合於減刑條件,爰併各 諭知減得之刑(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及定其應執行刑。七、爰審酌被告陳阿𦕎、戊○○前雖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宣告(被告陳阿𦕎曾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一六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及



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執行完畢,被告戊○○曾違反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及於八十七年一 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惟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丙○○壬○○、己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認犯 行,深具悔意,經此教訓,應知惕勵,當無再犯之虞,且除 未交付價金之被害人未調解外,其餘被害人均已達成調解, 賠償完畢,有卷附調解筆錄可稽(頁次見附表一至七所示) ,參以陳阿𦕎其夫患有糖尿病、高血壓混合高脂血症(本院 卷第62頁)、戊○○之子林宏倫罹有右眼視神經萎縮(本院 卷第75頁)、劉華豐(與丙○○為夫妻關係)患有陳舊性心 肌梗塞併心臟衰竭(本院卷第165頁)、己○○之母葉賴英 燕、婆婆劉蔡堪年邁體病(本院卷第185、186頁),本院認 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如主 文所示,用啟自新,以觀後效。惟被告陳阿𦕎、丙○○、壬 ○○、戊○○己○○多次故意犯罪,法紀觀念淡薄,緩刑 期內應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八、扣案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分係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所有,供附表一至七販賣偽藥及詐 欺取財犯行所用、或所得(即扣案現金部分,附表八之二編 號1、附表八之三編號3、附表八之五編號1部分)之物,業 據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供承在卷 (各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應各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各該被告犯行罪名宣告沒收 之(詳附表一至七罪刑欄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共犯 │時間地點 │被│詐得金│調解情形(卷證頁數) │罪刑主文 │
│號│ │ │害│額 │ │ │
│ │ │ │人│ │ │ │
├─┼───┼────────┼─┼───┼────────────┼──────────────┤
│01│陳阿𦕎│民國(下同)95 │陳│8萬 │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陳阿𦕎、丙○○壬○○、黃麗│
│ │丙○○│年10月24日,在嘉│榮│7600 │筆錄 │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
│ │壬○○│義市○區○○○路│宗│元 │給付被害人丁○○八萬七千│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
│ │戊○○│252號「陽明醫院 │ │ │六百元整完畢(本院卷第67│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
│ │己○○│」。 │ │ │、71、169頁) │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
├─┼───┼────────┼─┼───┼────────────┼──────────────┤
│02│陳阿𦕎│96年2月2日上午10│劉│6萬 │南投縣鹿谷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丙○○壬○○、黃麗│
│ │丙○○│時許,在嘉義市東│崇│8000 │解筆錄 │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
│ │壬○○│區○○○路252號 │泰│元 │給付被害人辛○○六萬八千│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
│ │戊○○│「陽明醫院」。 │ │ │元整完畢(本院卷第92、93│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
│ │己○○│ │ │ │、99、100、106、152、170│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
│ │ │ │ │ │頁) │ │
├─┼───┼────────┼─┼───┼────────────┼──────────────┤
│03│陳阿𦕎│96年2月14日上午9│劉│5萬元 │嘉義縣中埔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丙○○壬○○、黃麗│
│ │丙○○│時許,在嘉義市東│李│。 │解筆錄 │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
│ │壬○○│區○○○路252號 │枝│ │給付被害人劉李枝五萬元完│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
│ │戊○○│「陽明醫院」。 │ │ │畢(本院卷第171頁) │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
│ │己○○│ │ │ │ │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
├─┼───┼────────┼─┼───┼────────────┼──────────────┤
│04│陳阿𦕎│96年2月15日上午9│李│5萬元 │嘉義縣中埔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丙○○壬○○、黃麗│
│ │丙○○│時許,在嘉義市東│招│。 │解筆錄 │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
│ │壬○○│區○○○路252號 │治│ │給付被害人甲○○五萬元完│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
│ │戊○○│「陽明醫院」。 │ │ │畢(本院卷第74、171頁) │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
│ │己○○│ │ │ │ │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
├─┼───┼────────┼─┼───┼────────────┼──────────────┤
│05│陳阿𦕎│96年3月27日上午7│施│5萬 │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陳阿𦕎、丙○○壬○○、黃麗│
│ │丙○○│時35分許,在嘉義│素│6400 │筆錄 │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
│ │壬○○│市○區○○○路 │敏│元。 │給付被害人癸○○五萬六千│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
│ │戊○○│252號「陽明醫院 │ │ │四百元完畢(本院卷第66、│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
│ │己○○│」。 │ │ │73、172、188頁) │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
├─┼───┼────────┼─┼───┼────────────┼──────────────┤
│06│陳阿𦕎│96年3月26日上午9│盧│9萬 │南投縣鹿谷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丙○○壬○○、黃麗│
│ │丙○○│時許,在嘉義市東│郭│2500 │解筆錄 │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
│ │壬○○│區○○○路252號 │雲│元。 │給付被害人盧郭雲九萬二千│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
│ │戊○○│「陽明醫院」。 │ │ │五百元完畢(本院卷第95、│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




│ │己○○│ │ │ │10 2、112、154、173頁) │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07│陳阿𦕎│96年3月28日10 時│蔡│15萬元│未遭詐得金錢,無成立和解│陳阿𦕎、丙○○壬○○、黃麗│
│ │丙○○│許,在嘉義市東區│葉│。 │ │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
│ │壬○○│吳鳳北路252號「 │滿│ │ │賣,未遂,各處有期徒刑三月,│
│ │戊○○│陽明醫院」 │年│ │ │各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 │己○○│。 │ │ │ │扣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一至八之五│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共犯 │時間地點 │被│詐得金額│調解情形(卷證頁數) │罪刑主文 │
│號│ │ │害│ │ │ │
│ │ │ │人│ │ │ │
├─┼───┼────────┼─┼────┼────────────┼──────────────┤
│ 1│陳阿𦕎│96年3月21日上午9│徐│3萬2500 │彰化縣埔心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丙○○壬○○共同明│
│ │丙○○│時許,在彰化縣埔│彩│元。 │解筆錄 │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
│ │壬○○│心鄉○○路○段80 │月│ │給付被害人子○○三萬三千│四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扣│
│ │戌○○│號「署立彰化醫院│ │ │五百元完畢(本院卷第161 │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一至八之三之│
│ │ │」。 │ │ │、164頁) │物,均沒收。 │
└─┴───┴────────┴─┴────┴────────────┴──────────────┘
附表三
┌─┬───┬────────┬─┬────┬────────────┬──────────────┐
│編│共犯 │時間地點 │被│詐得金額│調解情形(卷證頁數) │罪刑主文 │
│號│ │ │害│ │ │ │
│ │ │ │人│ │ │ │
├─┼───┼────────┼─┼────┼────────────┼──────────────┤
│ 1│陳阿𦕎│96年3月23日上午 │陳│3萬2500 │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陳阿𦕎、壬○○戊○○、葉鳳│
│ │壬○○│11 時許,在嘉義 │彩│元。 │筆錄 │雪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
│ │戊○○│市○區○○○路 │雲│ │給付被害人卯○○三萬二千│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有期徒刑│
│ │己○○│309號「宋思權精 │ │ │五百元完畢(本院卷第70 │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一、│
│ │ │神外科聯合診所」│ │ │、17 4、189頁) │八之三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附表四
┌─┬───┬────────┬─┬────┬────────────┬──────────────┐
│編│共犯 │時間地點 │被│詐得金額│調解情形(卷證頁數) │ 罪刑主文 │
│號│ │ │害│ │ │ │
│ │ │ │人│ │ │ │




├─┼───┼────────┼─┼────┼────────────┼──────────────┤
│ 1│陳阿𦕎│96年3月26日上午 │陳│2萬元。 │南投縣鹿谷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壬○○己○○共同明│
│ │壬○○│11 時許,在嘉義 │林│ │解筆錄 │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
│ │己○○│市○區○○路2段 │照│ │給付被害人寅○○二萬元完│四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扣│
│ │ │600號「榮民醫院 │ │ │畢(本院卷第96、103、110│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一、八之三、│
│ │ │」。 │ │ │、155、175頁) │八之五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五
┌─┬───┬────────┬─┬────┬────────────┬──────────────┐
│編│共犯 │時間地點 │被│詐得金額│調解情形(卷證頁數) │罪刑主文 │
│號│ │ │害│ │ │ │
│ │ │ │人│ │ │ │
├─┼───┼────────┼─┼────┼────────────┼──────────────┤
│1 │丙○○│95年11月15日上午│盧│9萬7500 │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丙○○壬○○戊○○、葉鳳│
│ │壬○○│10 時許,在嘉義 │茂│元。 │筆錄(和解人未○○為盧茂│雪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
│ │戊○○│市○區○○○路 │寅│ │寅之子)給付被害人申○○│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有期徒刑│
│ │己○○│199號「郭文吉精 │ │ │九萬七千五百元完畢(本院│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二至│
│ │ │神科診所」 │ │ │卷第91、98、105、177頁)│八之五之物,均沒收。 │
├─┼───┼────────┼─┼────┼────────────┼──────────────┤
│2 │丙○○│96年3月28日上午9│許│900元 │南投縣鹿谷鄉調解委員會調│丙○○壬○○戊○○、葉鳳│
│ │壬○○│時許,在嘉義市東│江│ │解筆錄 │雪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
│ │戊○○│區○○○路252號 │泉│ │給付被害人丑○○九百元完│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有期徒刑│
│ │己○○│「陽明醫院」。 │ │ │畢(本院卷第94、101、108│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二、│
│ │ │ │ │ │、15 3、178頁) │八之四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
└─┴───┴────────┴─┴────┴────────────┴──────────────┘
附表六
┌─┬────┬────────┬─┬───┬────────────┬──────────────┐
│編│共犯 │時間地點 │被│詐得 │調解情形(卷證頁數) │罪刑主文 │
│號│ │ │害│金額 │ │ │
│ │ │ │人│ │ │ │
├─┼────┼────────┼─┼───┼────────────┼──────────────┤
│ 1│丙○○、│96年2月1日上午9 │蔣│16萬元│彰化縣埔心鄉調解委員會調│丙○○壬○○共同明知為偽藥│
│ │壬○○、│時許,在彰化縣埔│規│ │解筆錄 │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
│ │自稱「劉│心鄉○○路○段80 │鐶│ │給付被害人巳○○十五萬九│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
│ │美惠」女│號「署立彰化醫院│ │ │千五百元完畢,同意不再追│編號八之二及八之三之物,均沒│
│ │子 │」。 │ │ │究(本院卷第162、163頁)│收。 │
└─┴────┴────────┴─┴───┴────────────┴──────────────┘
附表七
┌─┬────┬────────┬─┬───┬────────────┬──────────────┐
│編│ │時間地點 │被│詐得 │調解情形 │ │




│號│共犯 │ │害│金額 │ │ │
│ │ │ │人│ │ │ │
├─┼────┼────────┼─┼───┼────────────┼──────────────┤
│ 1│戊○○、│96年1月中旬某日 │葉│3萬56 │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戊○○己○○共同明知為偽藥│
│ │己○○及│上午10時許,在嘉│林│00元。│筆錄 │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
│ │兩名姓名│義市○區○○路2 │牓│ │給付被害人辰○○三萬五千│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
│ │不詳成年│段600號「榮民醫 │ │ │六百元完畢(本院卷第65、│編號八之四及八之五之物,均沒│
│ │男女 │院」。 │ │ │72、179頁) │收。 │
└─┴────┴────────┴─┴───┴────────────┴──────────────┘
附表八之一
被告陳阿𦕎所有之犯罪扣押物部分:
┌──┬─────────┬─────┬────────────────┐
│編號│ 物品 │數量 │證據(卷證頁數) │
├──┼─────────┼─────┼────────────────┤
│1 │手機(0000000000)│1支 │嘉市警二偵─第0000000000號第2頁 │
│ │ │ │嘉市警二偵字第0960001597號第2頁 │
└──┴─────────┴─────┴────────────────┘
附表八之二
被告丙○○所有之犯罪扣押物部分:
┌──┬───────────┬─────┬────────────────┐
│編號│ 物品 │數量 │證據(卷證頁數) │
├──┼───────────┼─────┼────────────────┤
│1 │手機(0000000000) │1支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8頁 │
├──┼───────────┼─────┼────────────────┤
│2 │單據(金額11萬8000元)│1張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8頁 │
├──┼───────────┼─────┼────────────────┤
│3 │現金 │6萬8000元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8頁 │
└──┴───────────┴─────┴────────────────┘
附表八之三
被告壬○○所有之扣押物部分:
┌──┬───────────┬─────┬────────────────┐
│編號│ 物品 │數量 │證據(卷證頁數) │
├──┼───────────┼─────┼────────────────┤
│1 │手機 │1支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18頁│
└──┴───────────┴─────┴────────────────┘
附表八之四
被告戊○○所有之扣押物部分:
┌──┬────────────┬──────┬───────────┐
│編號│ 物品 │數量 │證據(卷證頁數) │
├──┼────────────┼──────┼───────────┤




│1 │現金 │11萬9000元 │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
├──┼────────────┼──────┼───────────┤
│2 │手機(0000000000, │3支 │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3 │鹿茸(大支) │4台斤 │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
├──┼────────────┼──────┼───────────┤
│4 │鹿茸(中支) │3台斤 │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
├──┼────────────┼──────┼───────────┤
│5 │大鹿茸(切片) │22兩 │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
├──┼────────────┼──────┼───────────┤
│6 │黑膠(草藥)大片 │2斤 │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
├──┼────────────┼──────┼───────────┤
│7 │黑膠(草藥)小片 │24兩 │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
├──┼────────────┼──────┼───────────┤
│8 │中藥材 │7包 │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
├──┼────────────┼──────┼───────────┤
│9 │20斤磅秤 │2個 │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
├──┼────────────┼──────┼───────────┤
│10│切片刀組 │1組 │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