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О六六號
原 告 乙○○○○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被告係都會假期大廈社區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九 十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已積欠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壹 拾萬肆仟捌佰貳拾元未付(明細詳附表),經催告仍不清償,為此,爰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即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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