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81號
NTDV,97,除,81,2008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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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五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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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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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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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徐瑞昇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96年10月31日 │13,75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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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